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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既要有法可依,更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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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7:1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

  从“中科院研究中心天价采购内存条”中,可见《政府采购法》实施多年,在“潜规则”面前,也是显得苍白无力。法规在遇到很多新问题的情况下,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法规制定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关键还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和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经过大量实践证实,通过招标、采购是公开、公正选择中标对象的有效形式。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确定中标合同价格,只要规范程序,严格操作,公开发标,公正评标,引入竞争,就能起到以相对公平的价格节约政府开支的效果。

  但是,规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只是以相对公平的价格公开公正地确定中标对象,合同履约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对招标采购的商品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验收,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尽管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标合同价格与预算价格相比明显节约,只是理论上的节支,并没有转化为现实,只有招标采购的商品货真价实和工程质量优良,与中标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吻合,才能真正转化为实质性节支效果。

  因此,中标只是一个过程,还要毫不放松地把住商品和工程质量验收关,真正发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专家评审成员的职责,发挥工程外聘监理的作用,帮助把住质量关。在招标采购的商品和工程项目中,随意变更也是影响中标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因素。

  实际中常见的现象,供货商中标合同价格偏低、盈利水平较低时,会极力推荐新产品或另一种替代品,往往借故说中标商品不够数量或有更好新产品,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商品,以达到通过招标选定的企业,对于中标合同价格不理想时,在施工、供货过程中,想方设法找理由,引诱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不论变更增加还是减少项目,这样都打乱了中标合同价,从中获取更大利益。

  对此,要严控变更管理,对采购的商品必须严格按照预先约定的品质要求履行中标合同;对招标工程更要从严控制变更,即使小的变更在总造价10%以内的,也应由原审核机构审查确认,否则不准变更。对于工程项目变更不论增、减在10%以上的,都要重点监察对象,看是否有腐败行为。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有漏洞可钻,有利益可谋,更有深层次原因,各级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管机构,都要把招标采购的商品和工程项目变更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纳入每年检查内容,跟上堵漏措施。有关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只有严格执法才是根本。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作者:李长瑞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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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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