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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lu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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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是“预中标公示”还是“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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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1#
发表于 2012-6-14 14:44:36 |只看该作者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中标公示内容进行了规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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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10-10 20:27:3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综上所述:本人不认同楼主的叫法,楼主的本意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公示前,***都不能叫中标人,只有公示并公示期满后,***才能叫中标人。
         公示,并不是独立的环节,招标投标活动并不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 (2012-03-25 22:48)
    把这帖子顶上来,结合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8 理解下何为中标人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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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3#
发表于 2012-10-11 09:35: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一直坚持是预中标公示。采购法的说法并不科学。广东有些地方在中标后公示的环节上再预中标公示,因为这个环节可以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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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09:51:25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
这个我一直坚持是预中标公示。采购法的说法并不科学。广东有些地方在中标后公示的环节上再预中标公示,因为这个环节可以减少矛盾
      我在3楼跟帖帖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问题中,观点和措辞不严谨!(毕竟刚入社区,学习不够)
      但不影响我的观点: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中标人已确定!
    我这观点,与我在反对深圳特区政府的招标定标办法,以及“定标权“之争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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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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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10-11 10:22:2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在3楼跟帖帖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问题中,观点和措辞不严谨!(毕竟刚入社区,学习不够)
      但不影响我的观点: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中标人已确定!
    .. (2012-10-11 09:5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已经确定,应为招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未确定吧
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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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6#
发表于 2012-10-11 20:25:04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招标法和政采法都没有预公示这一说

政采法仅仅要求结果公告

对招法来说最高的就是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有要求

其实从合同法招标法政采法的角度来说,预公示都没有本质影响

政采法的质疑和投诉就是在中标公告发出之后进行的,有什么本质影响么?因中标无效就导致合同无效,其实该怎样就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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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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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10-11 20:38:31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已经确定,应为招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未确定吧 (2012-10-11 10:22)
      回佛山的朋友,个人认为,其实是一样的,所有招标项目都一样的,您再思考下。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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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2-10-11 20:41:01 |只看该作者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实际上招标法和政采法都没有预公示这一说

政采法仅仅要求结果公告

对招法来说最高的就是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有要求
....... (2012-10-11 20:25)
   结合这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看看,您也许和我一样,认为把这个概念搞清楚挺有意思,也挺有必要。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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