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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nd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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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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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2-8 15:54:44 |只看该作者
一、您已经认同上述因素应当属于评审的内容
  既然认同属于评审内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如果没有把这些内容包括进去,那么这种办法本身就不是一种合理科学的办法。
二、既然是评审的内容,理应属于评标委员会处理的范畴
  把应该属于评审的内容,划归到开标过程由招标人进行处理,您觉得合适吗?
三、废标是否决某份特定的投标书
  在《招标法》体系中,废标,通俗地说,是认定某份特定的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与下一阶段评审的资格,即否决某份特定的投标书。因此,先有评审、后有认定、最后才有废标的结果产生。
  法律明确规定,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就是禁止其他主体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判定,怎么能说没有禁止招标人废标呢?
四、再简单的评审,都是一种评审
  由招标人取代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进而作出废标的决定,有没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呢?
五、交通部的规定,不是对操作习惯的修改
  由上分析,该规定涉嫌违反上位法,不应提倡。

另:1、关于“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可不可以当场宣布废标”的议题,我已经把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都陈述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补充。
2、如对方辩友再有跟帖,我不打算回帖了。是非正误,留给网友们自己判断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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