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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文件编写中遇到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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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0:3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编写:“为维护国家及业主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这样的条文?是否合法?
    补充一个问题:如果评标结束,评委是否对未中标单位作出落标的原因?因为我所接手的一个项目招标文件里有一条是:“评委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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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1 11:18:38 |只看该作者
“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好经典段子,此乃杀人不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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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2:35:15 |只看该作者
所见过的最牛逼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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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1 14:21:49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dangxutea) 的帖子

我也是觉得很诧异,这条文正是出现在我遇到的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里……我感觉有点霸王条款的意思???敬请前辈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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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2-1 14:22:26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starnust) 的帖子

晚辈也是深感困惑,怎一个牛逼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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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1 15:19:24 |只看该作者
什么牛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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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4:05:57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编
2008年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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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4:13:33 |只看该作者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信贷
采购指南
2004年5月

一、概述

拒绝所有投标

2.61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竞争,或投标书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投标价大大高于现有的预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有效。在获得世行批准后,借款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如拒绝了所有投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当审议拒标的原因,并考虑对合同条款、设计和技术规格、合同范围,或所有这些做出修改。
2.62 如果拒绝所有投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拒标是因为大部分或所有投标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或在征得世行同意后只邀请那些在上次招标中提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书。
2.63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却又使用相同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如果具有响应性投标的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高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缩小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而这些缩小和重新分配应能够降低合同价。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缩小或对合同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2.64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征得世行的同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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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2-2 08:37:14 |只看该作者
很正常,评标专家不直接向投标人接触,评标原因反应在评标报告中,评完标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没办法解释。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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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2-2 10:09: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写入招标文件是可以的,但是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是存在几种情况的:第一是在评标过程中;第二是评标结束后,产生了中标候选人;第三是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第一种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无效或不合格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废标的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二种情况:30号令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候选人。所以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限制。除非可以找出第一候选人投标文件或者考察期间的硬伤或者是其它问题。
第三种情况: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按合同法的规定既已作出承诺。招法也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项目操作中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由于招标人的投资方撤出了投资,到现在有的中标人还没解决~~~都3年多了。
所以并不是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都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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