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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简读《实施条例》的几点疑问,请教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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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0:0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第二条 二款“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提到的“服务”是否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可研、环评、规划、造价等咨询的标?


二、第四条 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如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是否还需要行业监管部门?

三、第八条 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是仅指(二)么?如果是,那么(一)真么办??

四、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那么特许经营的项目应由谁来监管??

五、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至于两阶段,其每个阶段的时间是否也应执行本条例呢?

六、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如果一个设计单位同时具有监理资质,在完成本项目的设计任务后,能否继续投监理的标??

七、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所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是公示排名第一的还是评委推荐的应全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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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认真学习《条例》,提出个人感到疑惑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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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5 13:56:17 |只看该作者
对服务定义可做宽泛的理解;
监管有时不取决于受监管人,要看当地监管部门有何要求和做法;
公示应当为拟中标人公示;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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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1:15:42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heluhua) 的帖子

我所在单位本身就是本地的监管部门,有一些项目是真的很难定义应由谁来监管。

至于公示,现在都是公示拟中标人,但经常是麻烦不断,
例如: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不交履约保证金等等,
如果中标人知道中标项目时间紧迫,那就更麻烦,有时招标人在小问题上还要听从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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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0:36:0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对于监管部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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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0:43:24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大力) 的帖子

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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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54:35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lizhigang0) 的帖子

两法的矛盾不管是否颁布招标投标条例,从一颁布就有了,想要协调除非去找立法部门了哈。总的有个假定 的立场,比如说,您介绍的是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首先就要选用对您的立场有利的法律法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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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2-6 17:15:11 |只看该作者
关于楼主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徐舟:从政府采购视角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157&page=e#a

其中写道:

徐舟:从政府采购视角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随感(三)


《实施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赋予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财政部门因此多了一项职能,而在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真正全面覆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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