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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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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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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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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0:06:22 |只看该作者
在想…今后评标报告里,是不是应该加个内容:有否异常一致和规律性差异的说明…
就象写废标那个差不多…

问题又来了,写了有的话,认定视为串标的权力在哪里?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或者,二合一?…
二者意见不一……哪咋办?…相信专家,还是相信权力?没说可为这个重新评标吧?…

我可能想多了……呵呵……提醒而已…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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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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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2-4-11 15:12:26 |只看该作者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
在想…今后评标报告里,是不是应该加个内容:有否异常一致和规律性差异的说明…
就象写废标那个差不多…

问题又来了,写了有的话,认定视为串标的权力在哪里?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或者,二合一?…
二者意见不一……哪咋办?…相信专家,还是相信权力?没说可为这个重新评标吧?…
.......
[s:94]举举例子吧,您见过的评标报告里,把类似的问题一定要一一回答的?[s:96]几乎不会有,不要太担心吧?![s:119]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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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2-4-11 18:43:38 |只看该作者
看前面跟帖,只是说要写个说明,这里也没说要写后面的……
我是说这些问题值得考虑……要解决……
牵一发而动全身啊……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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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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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2-4-11 22:43:02 |只看该作者
如同本人举过的例子:两个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文字或数字明显的相同错误(俗称错误雷同),属于异常一致。这种容易判断认定的实际案例。但如果扩大范围成为“两个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文字或数字或格式明显的相同错误(俗称错误雷同),属于异常一致。其认定应该相当慎重,实践中,本人对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是“得过且过”。
    这里,起码有了“异常一致”的解释,操作性变得更好。
    然而,不会说所有的串标的认定从此就清清楚楚,一对一在字面上直接找到。事实上办不成的,也只能放弃追究,这也是常有的事。不过,操作性变得更好,能够追究的多了,串标就会少了。
    如果您的看法正好相反,一定是寻找一部十全十美法规条例,世上哪里有这样的东西?不会有的,不信,劳烦各位举一个吧![s:103]
    如果您的看法正好相反,认为串标就会多了。因为手段更高明了,并解释这是从条理的具体规定中学精了,条理起了反作用了?![s:94] 确实有的说法就是如此,那么,这是不知不扣的笑话!世上的法规条例不也都成了“反面教材”吗?
    上述正反面的例子仅仅说明,条例须正视,不能左一眼右一眼地看问题,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标志,一些必要的条例推出正是这种完善的重要步骤。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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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75#
发表于 2012-4-12 06:24:4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大力:
首先,第4条意见,即:  4、“即使投标人没有串标,也能让找出规律。”确实,处理方式和立法意义见2、3。
按照这种说法,是否可以理解成:有规律的不同投标报价,不是构成违法串通投标必然要素。
  ————不是这意思,是指不要把“规律性差异”做太狭义的理解。即 .. (2012-04-10 08:42)
实际上讨论已陷入了马非马的理论,如不用法理而改用物理如量子力学、相对论和测不准原理等,应该可以说得过去。
      规律性非规律性,不是逻辑而是量子,一个概率问题,根据测不准原理,其测量值又与测量人和方法有关,因而是大是小都是对的,规律性与非规律性实际上是统一的。
    物理和法理结合研究很玄妙。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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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6#
发表于 2012-4-12 09:46:09 |只看该作者
“话不说不明,理不辩不”。大家通过讨论,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越谈越细,越谈越具体。本人逐字逐句看完后,深有启发,受益匪浅!
  
           是否串标应该由招标监管部门来判定。评标委员会职责的重点在于评标,评判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串标”迹象(如《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进行判定、处理。
          有条件的监管部门可自行判定,没有条件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通专业技术手段过来判定是否符合串标的规定的情况,最终做出处理意见。[s:89]
仁者无忧,智者无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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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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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9:10:1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http://www.npx666666.com/济南银屑病治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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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8#
发表于 2012-6-6 10:55:30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条的作用,个人认为只是为了以后在判定、处罚过程中有法可依而已,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具体作用。

如果非要引申呢,就是让串标更隐秘而已;

除非有所谓的质疑投诉发生,不然没有人在评标过程中逐字逐条的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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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9#
发表于 2012-6-24 21:39:21 |只看该作者
法律拟制还弄一兜底条款,这个玩笑开得有点大?
这些列举的情形只能说明投标人可能有串标行为,证据上并没有做到具有排他性,所以只能是视为。而且只能是法律法规才有权视为。
评委也能将证据不足的情形视为违法行为,那不跟立法一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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