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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lthu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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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于允许投多个标段,但是只允许中一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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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23:4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关于 分标段 招标问题的个人看


上述大家的发言,包括引用唐广庆老师的解答,都很好。
....... (2012-05-04 17:17)
招标师的技术活之一:可招性分析(招标方案制定时应该分析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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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2:13:08 |只看该作者
特例: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招标,如采用不同方式检测承载力或完整性时,通常需划分标段,且不许兼中,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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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3:49:12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关于 分标段 招标问题的个人看法


上述大家的发言,包括引用唐广庆老师的解答,都很好。

.......
总版主您认为若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兼中,是否违法,是否违反招法第41条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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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09:56:46 |只看该作者
答12楼网友: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我的理解:

在事先认真分析“可招性”前提下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应该体现这一要求。

而在现实投标中,选择某家中标多个标段,也体现这一要求。

唐广庆老师的答疑中说到:

你说的对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不允许多个标段招标时只能是一家单位中一个标段”,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中标人的条件规定:(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两个条件均是指中标人的唯一性,即评分最高的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中标。

  结合本问题,如果甲单位3个标段通过上述评标方法是“最大限度”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要有能力都应由他中标,因他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评估他只有能力承担两个项目的实施,就应授予两个标段,否则就违反了上述授予条件的。这就是我为什么说:“招标文件规定每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的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中标的基本原则呢。


  请注意同时招多个标时,招标文件不能规定“只能是一家单位中一个标段”。为了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可以采用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本项目投资约计347亿元人民币)招标的经验。有大坝标、泄洪系统标和发电系统标等三个标段同时招标,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标段,或同时投两个标段,或同时投三个标段,同时开标。对中标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评标价之和最低时,才能将多个合同授予同一个中标人”,当然前提是投标人有能力和足够的资源承担所实施的招标项目。这样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2.5.

记得还有一次答疑,说的是,同时中标2个标段,则总价还有5%的折扣。

因此,这种做法最能体现《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对公共采购而言,是最大的效益和节约的综合统一


我没有做过工程招标;但是,在设备招标中,也有类似的情况。请参看:

在招标投标中运用博奕论(实际案例工作小结)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1

  
注意:我们现在做了过多的一般项目招标投标;但是,对于真正体现“招标投标”意义的大型项目;成套项目以及“批量采购”,则是越来越少了。

那里的原因,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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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1:11: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个人观点:
  1、41条不是关于“多标段可以同时中标”的规定,而是关于“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方面的规定。
  以该法条作为判断“多标段不得同时中标的做法违法”,适用法条不正确。
  2、41条对中标人的条件要求中,都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前提。
  如果招标文件事先已经规定了“多标段不得同时中标”,也就是说,如果兼投兼中,投标人首先就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了,以41条的规定判定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得同时中标,怎么会存在违法情节呢?严格意义上看,是符合41条规定的嘛。

  个人理解。如有谬误,请批评。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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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7:38:48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招标人可不可以任意规定“不得同时中标2个以上的标段”?

唐老师的发言,说明《招标投标法》只是给了原则,既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可以。

针对具体案例,招标人和其他人都可以分析:潜在的投标人是否有可能出现某一家投标人获得多个标段的情况?是不是经济合理的?

对于特殊情况,也许是不合理的(就像特殊情况下,不适合公开招标一样);

我的意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招标人由于某种不便公开说的的原因,而在“招标文件”规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则是不符合法律原意的,等于符合前述原则的投标人,由于其他原因,也不能中标。

而再选择其他人中标其他标段,还有种种很难一致的做法,导致其他不合理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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