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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z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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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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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06:01 |只看该作者
"自行代理招标"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相关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仍然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财政部鼓励(不反对)招标人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自行招标应该是法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不完全一样。自行代理招标是新创的概念,在招法和采购法间找空挡。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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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08:38 |只看该作者
为了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代理质量,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打破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活力的现状,财政部在《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在省一级范围内,探索采购单位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而面对集中采购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吃的都是财政饭,并有强制代理集中采购业务的法定职能等特点,要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构建”竞争机制,确实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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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5-11 11:11:02 |只看该作者
现行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都是单一设置,个别地方设置了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但也有单一设置的趋势。笔者以为,单一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势将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垄断,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管。(一)集中采购机构单一设置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规范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根据前述规定,一级地方政府至少应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否则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将出现无集中采购机构可供采购人委托的窘境,而这种委托又是采购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倘采购监管部门因此不能依法取消违规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则又会变相剥夺采购监管部门法定的监管职权。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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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19: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中心(代理处)是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后面的规定,即不符合招法精神,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其它行业都应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不能垄断。垄断就是低效率、更容易产生腐败。

招投标交易平台不能作为独家代理机构,只能是为主体服务的场所,不能二合一。

招投标交易平台不能隶属于招标管理机构,不能是其附属机构,不利于监督管理。应该分离。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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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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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30:2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自行代理招标与自行招标应该是同义词。 (2012-05-11 08:52)
[s:110]"自行代理招标"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相关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仍然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财政部鼓励(不反对)招标人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自行招标应该是法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不完全一样。自行代理招标是新创的概念,在招法和采购法间找空挡。
以上是dianzima所答![s:115]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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