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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都是单一设置,个别地方设置了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但也有单一设置的趋势。笔者以为,单一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势将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垄断,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管。(一)集中采购机构单一设置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规范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根据前述规定,一级地方政府至少应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否则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将出现无集中采购机构可供采购人委托的窘境,而这种委托又是采购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倘采购监管部门因此不能依法取消违规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则又会变相剥夺采购监管部门法定的监管职权。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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