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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可以增加吗(转协会唐广庆专家答复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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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20:43: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唐老师:
  九部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2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的通用部分按文件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有的认为是完全的引用,正文部分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但2009版水利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正文部分是可以增加的。问:是否可以在正文增加条款且增加的条款不与正文相抵触?




  2012-05-10 15:52:55 



  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正文部分应全文引用,不能补充和细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标文件成为“不平等条约”,即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修改成对投标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这就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本人对各部委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好妄加评论,但是我个人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对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纳入。其中合同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可以结合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但是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有抵触。再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专用条款”,但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正文有抵触。所以合同格式成为三部分组成:(1)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有歧义按此顺序解释。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下次请不要点我的名!会影响其他老师更为确准的解答!
                                                  唐广庆于2012.5.11.






  2012-05-11 09:44:48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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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07:47:06 |只看该作者
坐沙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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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09:30:28 |只看该作者
还真没注意到“通用合同条款|”里面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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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1:2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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