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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沈德能:开标异议现场答复须慎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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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3:5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影响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此处所指的投标人只包括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需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标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都必须在开标现场进行,开标程序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异议的提出和答复上作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法》不同的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之规定。此款对于异议的提出和异议答复时间、地点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习惯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更加关注。
  
  只有投标人才可现场提出异议
  
  1.只有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竞争的投标人才能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指的投标人是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包含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下列投标人不是此处所指的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而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对开标提出异议。《实施条例》在规定异议的提出时,其主体并不统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只有投标人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
  
  3.投标人只能对开标提出异议,不得对开标以外的事项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开标时间有限,不可能在开标现场解决其他非开标的事情,因此,开标现场异议只限于开标事项。
  
  4.只能在开标现场提出。开标程序结束后、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的异议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5.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答复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当场做出,不应在开标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答复。
  
  6.异议答复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一般情况下,招标人的委托范围都包括约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权。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答复投标人就开标提出的异议。
  
  7.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由于开标时间的限制,要求书面提出异议和书面答复不现实,而《实施条例》并未要求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和答复,因此,通常情况就是口头提出和口头答复。
  
  8.虽然可以口头提出异议和口头答复异议,但需书面记录存档。此处的书面记录,包含书面记录异议内容和书面记录答复内容。
  
  异议提出和答复七大注意事项
  
  对于如何做好开标现场的异议答复,笔者建议:
  
  1.在开标结束前,应当增加一个“异议与答复”程序。此程序要求: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必须在开标现场提出,一旦开标结束,投标人离开了开标现场则不再有对开标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当场答复,并记录存档。
  
  2.异议可以口头提出,答复可以口头作出,但需书面记录存档。《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并不要求投标人书面提出异议,也不要求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客观地说,由于开标时间有限,基本上不可能书面提出异议和书面答复异议。为了防止口头异议和口头答复可能出现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现场单独制作异议和答复的书面记录,并在答复结束后由异议提出人和答复人签字确认。
  
  3.招标人应指派专门的“异议答复人”而不应由开标主持人兼任。开标结束后再答复或者在开标现场外答复均是违法和无效的,招标人有必要由专人在开标现场答复投标人的异议,开标主持人往往不了解项目情况,很难胜任答复异议的工作。现场的“异议答复人”应当是熟悉和了解项目情况的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开标现场,掌握开标现场情况,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备快速及时答复投标人异议的能力。
  
  4.当场答复即为有效,无需再做书面异议答复书,也不得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后再用书面异议答复书的形式改变当场答复的内容。
  
  5.对于开标以外的异议(如对开标前事项的异议)应告知投标人另行提出,开标现场不予答复。
  
  6.招标人对于非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并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7.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质疑答复和异议答复区别明显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开标现场的异议答复主要区别有:
  
  1. 异议提出人必须为投标人,即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且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质疑提出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
  
  2. 提出的时间:异议必须在开标结束前;质疑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 提出的地点:异议在开标现场提出;质疑未有限制。
  
  4. 提出的方式:异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质疑必须为书面形式递交。
  
  5. 答复时间:异议必须在开标当场答复;质疑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 答复方式:异议可以口头答复,但需书面记录,且签字确认后存档;质疑答复必须是书面形式。
  
  7. 答复内容:异议答复应当限制在开标范围内;质疑答复的内容限于质疑提出的问题。两者均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 通知其他投标人(供应商):异议答复不必通知其他投标人(即使答复时其他投标人不在开标现场);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9. 对答复投诉的时间:异议答复,在开标之日起10日内;质疑答复,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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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24 14:02:23 |只看该作者
不错![s:125] [s:125] [s:125] 考虑很仔细!!!
有点点小问题:
“只有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竞争的投标人才能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这表述有画蛇添足的味道!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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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8:59: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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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了,就不在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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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08:27:47 |只看该作者
作者分析很细致,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似乎过于拘谨,以至对法规做了偏窄的解释和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作者说:只能在开标现场提出。开标程序结束后、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的异议是不合法和无效的。我们感觉法规和作者表述不能划等号。
      再比如这段“招标人应指派专门的“异议答复人”而不应由开标主持人兼任。开标结束后再答复或者在开标现场外答复均是违法和无效的,招标人有必要由专人在开标现场答复投标人的异议,开标主持人往往不了解项目情况,很难胜任答复异议的工作。”这种作法很难实现,必要性也不大。
      法规规定的我们要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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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09:18:39 |只看该作者
开标异议的提出一般是对唱标结果,如果唱标结果就是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或唱标单的内容,异议也没有用。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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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0:46:34 |只看该作者
不错呀[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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