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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回归招标本质实现择优招标——深圳率先推行“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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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9:1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6月1日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推行“评定分离”,引发社会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评定分离”?此项改革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段衡金。

  “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一体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 段衡金说,主要是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段衡金说,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主要有几个亮点: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打破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的可能;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此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大标段招标,完善评、定标办法,这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开全国先河,对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实现业主负责制责权统一

  段衡金说,我国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不仅要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且要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等负总责,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而业主又是项目的招标人,是招标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试行评定分离,在最终的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其择优权是建立在限制、约束、规范了前面所有环节招标人权利行使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基础上的。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段衡金说,而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因此,招标择优必须让招标人来定标,提高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满意度,任何人都替代不了招标人行使择优定标权,这就在最关键环节上体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

  为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段衡金表示,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机制,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但现有的专家评标机制,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利,但并不会对中标结果的优劣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如果以评标程序代替定标结果,必然影响招标投标真正择优目的的实现。

  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评定分离就是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为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招标人通过票决定标是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民主意愿的表达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体现了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得到社会和行业内的普遍认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责任共担,促进合同履约

  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段衡金介绍说,近年来,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其导致的结果是招标人将合作的困难或履约的失败归咎于评标专家、招标机制,甚至招标投标的监管部门。试行评定分离,既让招标人承担起定标的责任,也要求其为合同履约负责,与中标人责任共担,确保切实履约,确保工程的又好又快建设。评定分离,让招标回归本质,其目的就是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那些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通过业绩和信誉获得市场、行业和业主的认可,最终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将招标环节全部曝露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段衡金透露说,一些不规范的招标人往往利用规定的宽松度或不健全,在投标人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中设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正是现有的事前备案制度,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一旦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投诉,招标人就将责任推到主管部门的备案、评标专家的评标、招标投标的制度上来。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因而被掩盖、被转嫁。这样的逻辑思路让个别招标人在所谓进场交易、接受监管的表象下,肆意与投标人勾结,串通投标,明标暗定、钱权交易。

  段衡金表示,试行评定分离,一方面将进一步限制和规范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条件、编制评标方法和细则等方面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让招标人实行票决机制,将其合理或不合理的择优意愿、选择或不选择哪个投标人,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利行使者真正担当责任,并建立起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实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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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5 09:15:50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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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9:16:22 |只看该作者
哈哈,[s:69] ,重复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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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5 09:19:01 |只看该作者
这些官员的共同特点就是:说得非常漂亮!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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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24:25 |只看该作者
“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这是亮点!

票决制貌似二次评标,抽签制类似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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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26:19 |只看该作者
[s:30]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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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28:05 |只看该作者
而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因此,招标择优必须让招标人来定标,提高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满意度,任何人都替代不了招标人行使择优定标权,这就在最关键环节上体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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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30:48 |只看该作者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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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3:26:0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那些法律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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