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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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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11:2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题注:根据本人的了解:“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可细分为“工程版”和“政府采购版”两个子版。为便于阐述和分析,我暂且把“工程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A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B版。

  一直以来,我都想写一篇关于深圳2.0版评定分离制度的分析文章。力求对A、B两版做法都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由于近期手头的事实在太忙,文章目前只写了前5节,尚未成文。所幸的是,不久前汉瓦总版主为论坛转来了媒体的相关报道,通过阅读和分析,大家对A版都已经很熟悉了。就不再专门撰文分析了。


  下面,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B版评定分离的做法: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以下定标方法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定标委员会定标法。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上述定标方法由采购人选择,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在我个人看来,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是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由定标。而B版评定分离并非如此,给出了3种选择,即中标人由招标人自定、定标委员会确定或二次竞价三种选项。
  2.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最接近的是自定法。但钱总的意图是只能由招标人定标,而B版招标人定标只是3个选项中的一个。
  3.定标委员会定标,和钱总版的思路大相径庭。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机构中,包括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等,实际上就成了领导定标、官员定标或者监督人在定标。尤其是监督人参与定标,是严重的角色错位
  4.二次竞价,是对招投标制度的否定,是对招标法和实施条例的严重违背。众所周知,招标的特点之一,就是报价的唯一性、不可更改性。投标截止后,让投标人再去更改报价,进行二次竞价,恐怕是史上最荒唐的实施细则了,也和现行招投标制度、和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深圳特区的B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制度,其操作细则严重违背上位法,其实质是对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违背和否定,也和钱总版评定分离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分析完A、B两版山寨评定分离制度后,我还想发两个倡议(措词稍有过激,敬请有关人士谅解):
  1.群众们都早已上岸乘凉了,某地的制度的制定者们,就别再蹲在河里继续摸石头了。
  2.论坛上的专家们,在没仔细分析山寨版评定分离制度之前,不要再摇旗呐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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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总版主进一步分析 深圳政府采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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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0 12:02:01 |只看该作者
  经常有人说,临时组建的专家评审小组,无法对招标结果负责。
  我们不禁要问:临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又能为招标结果负责了吗?

  对于专家的权利和责任,在招标法以及实施条例、12号令、原国家计委29号令都写得很清楚很明白了,只是我们许多招标人都没有好好领会和使用而已。
  如果说,法律、法规、规章中这么明确的规定,都让评标专家的责任落空的话,那么对于定标委员会这个临时组织(且不论其组成结构是否合理),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落实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又能落实和追究吗??

  一直以来就这么认为:我们需要完善的是专家评审制度,落实专家的责任,就如同落实设计人员的责任一样,只要是设计上出现问题,设计人员就得终生为此负责。我希望对于评审专家也是一样,对评标结果进行终生责任追究。
  实际上,我们在条例中已经看到了类似的迹象,如明确专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要求专家必须要评标报告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当明确注明。这其实都是为以后分清评审专家之间的责任,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的前提。
  为什么在条例刚刚颁布实施没几个月的今天,某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又让逐渐明晰的专家责任追究制度从清晰回归于迷茫呢?
  批评意见是尖锐的,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们,是否可以平心静气地分析分析,并从这些尖锐的声音中汲取一些有益的营养呢?而不是去指责别人的无聊或者不礼貌?
  不管是SZ版评定分离的倡导者、制定者还是反对者,其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使招标业界走向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果有了这个共同的目标,那就该摒弃偏激与偏见,一同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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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2:42: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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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1:39:15 |只看该作者
难道不能将招标人定标的考虑因素直接反应在招标文件中,由评标专家评审吗?非得要再插一手,以示负责,但背后又会催生多少交易?集体决策,最终又是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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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2:3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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