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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坚持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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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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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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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6-28 05:31:30 |只看该作者
对项目的情况还要再细描述!特别是中间施工过程,乙方每次的计量支付申请,甲方出具的计量支付证书,采用各种计价方式等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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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2-6-28 09:43: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时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结算方式是:固定价格。
   而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为: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竣工后按实决算。
投标单位与甲方私下签订了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款+可调整价款。
   乱套了吧,从理论上说这样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可生活中恰恰发生很多。
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撤销后来私下签定的阴合同,宣布备案合同中的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无效。

应该要维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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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2-6-28 13:38:46 |只看该作者
一般而言,使用定额计价的话,都是采用可调价格计价而不采用固定价格计价,个人觉得招标文件编制就有问题了。
招标文件规定了是固定价格计价,备案却采用可调价格计价,这也太明目张胆了吧?要追究的话,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备案合同的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但不管按哪一份合同执行,由于此工程工期较长,价格波动超过一定范围后,必然要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按正常情况约定的话,甲方是必须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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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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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2-6-29 09:58: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既然是通过了招投标程序,就应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走,而不应该以主管部门备案、阴阳合同的意思走。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
    备案合同应该无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意思是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表达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一致,注意一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法的效力高于解释,而解释不会与法相违背。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无效或部分无效,不用解释。
    结算以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方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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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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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7-1 11:26: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以上朋友们的热情回复和指点,十分感谢,如有别的想法和建议的,我也很期待!学生在此恭候和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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