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笔者认为: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审查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与评比,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合格名单的临时性组织,理所当然与评标委员会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但是,审查委员会如何组建、如何开展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业操守等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2号令)和交通、民航、建设、铁路、通信、商务、发改等部委制定的专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不过,2006年以后的一些文件中我们开始看到一些关于资格审查组织的相关规定,交通部将资格审查委员会称为评格评审委员会,其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规定: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规定: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入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入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规定: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从上可以看出,该办法对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规定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还是有些区别的,如抽取的专家比例此处规定为不少于二分之一,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不少于三分之二;此处并没有规定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作出了许可性的规定。 2007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局(2007年第56号令)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提到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概念,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5.1.1款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从上可以看出,九部委56号令仅对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如何开展工作,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并没有明确。条例的本条以概括性的规定将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完全等同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将其应当遵守的范围规定为本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对于规范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权利行使、义务履行具有积极的意义,而笔者前述提到诸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对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与本条冲突之处也将面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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