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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6〕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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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时间为二○○六年九月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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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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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保证金代管单位(以下称:保证金代管单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活动。 |
第三条 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
(三)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新颁布的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法规规定执行。(发布日期为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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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f2dcdb]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