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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投标保证金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帐,代理公司拒收标书合法吗【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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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9:2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保证金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帐,代理公司拒收标书合法吗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2-07-24

【转载者注:这是协会论坛上,有关网友和专家的问答;协会会刊第6期已经刊登;网站上已经转发.现将网站内容转发,供大家学习和参考.gzztitc】

问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日前三日到招标人给定的帐户,我单位提前一天从银行打了要求金额的保证金,但是代理公司在开标前一日通知我公司,因我公司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帐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这样做合法吗?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吗?保证金凭证是以进帐单为准还是到帐单为准呢?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答:

徐 鹰:

投标文件实行的是“到达主义”,且投标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递交投标保证金。从法律角度来说,违反了投标一次性的规定,属于违规。

另外:投标保证金的到达是以到帐单为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现象:

有个施工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依据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某投标人在其转出银行柜台办理了电汇转账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也向其出具了转账底单。但因投标人经办人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关系较好,嘱咐其暂不要转账,等候其通知后再办理。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示了该底单并转送评标委员会查验;但因报价唱出后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报价已经严重偏离评标基准值,立即通知银行工作人员停止办理转账手续。

这样的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为无效标(废标),但在评标时,评委仍以其为有效标进行评议和评分,尤其是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进入了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若评标时就按废标处理的话,评标基准值就会发生变化,也会影响报价评分,有可能进而影响评标结果,对其他有效投标人不公平。

若评标办法采用上述类似的办法,对投标保证金是否到帐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时就需核实。

毛林繁: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内的行为”的保证,而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的行为保证,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以递交。这就是徐鹰老师上面讲的要求“投标人提前三天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拒绝其投标”违法的理论依据。

唐广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形式,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但是当前都是提交现金,而且规定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的账户上(不能规定开标前三天——不合法,法律规定投标截止前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当然这种规定是无可非议,但是往往受限于银行的工作效率。正如该网友提出的,由于银行未及时把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账户上,而形成废标,给投标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对这样的问题,应进一步商榷。最好采用除现金外的其他方式,如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可以直接放在投标文件中一并交给招标人;如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招标人的财务部门查验。这些均可以达到投标保证的作用。国际招标和国内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大多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既省事又保险。法律法规未有规定那么具体。

在这里我声明:我不反对用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也不反对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转到招标人的账户上。但是应灵活掌握。我认为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也提交了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现金转账凭证,就应该认为他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有怀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到银行核对一下,如果投标人确实已经缴纳,只是银行在转账过程中,这就证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无任何问题。这样做既解决了投标人的投标问题,又使得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结论: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现金已经交给银行,银行正在转账过程中,即还未到招标人账户上去,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应该接受它的投标。


保存时间:2012/7/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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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9:47:02 |只看该作者
顶!
同意徐老师和毛博士后的观点。另"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也是有问题。
唐老师的观点与"到达主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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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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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4:31:56 |只看该作者
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现金已经交给银行,银行正在转账过程中,即还未到招标人账户上去,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应该接受它的投标。

在实际中 有分账号的 转出银行到转到银行的  但分号到不了,一定要在开标时 和银行对账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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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4:44:16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就是投标人很大可能性设法逃避投标责任!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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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6:45:49 |只看该作者
协会网站上,还有一个帖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招标务实问答栏目 2012-07-24

问题:

投标人只有三家,开标前一日发现有两家投标保证金未到招标人指定帐户,但投标人均称已打了投标保证金(有进帐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何操作?是提前出补充通知说明流标还是要到开标日拒收保证金未到帐的投标人的标书?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徐 鹰:

第一,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

第二,根据你提供的背景资料来看,投标人可能已办理了转账手续,但因银行手续周期的问题暂时没有到达指定账户。

解决方式如下,供参考:

1、主动联系投标人,要求其咨询银行:是否能够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2、如果经咨询不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到帐,且业主同意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可发出相关书面通知;

3、如均达不到上述1、2款的要求,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宣布流标。

建议:今后在招标文件中提醒投标人:如采用转账等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考虑银行办理周期。

毛林繁:

依目前规定,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即可,正如徐鹰老师所讲,招标代理机构在前一天可以提示、咨询有关情况,以保证能够按时到账。

判断一个招标项目是否招标失败,并不仅依赖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法律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只要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招标人就应该组织开标和评标。至于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注意,不能规定提前一天到账)是否到账,其保证金是否有效,依据实际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评判。

这里有一个误区,就是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仅有一家是否一定重新招标?目前规定中,针对这种情况仅规定了“初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注意,明显缺乏竞争并不是指“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而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当然,经过评审比较,即便仅有一家投标有效,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一家的投标有竞争性,也可以推荐成中标候选人。这是节省招标成本、便于项目履行,从而减少二次招标的一种法律精神,可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条文。


保存时间:2012/7/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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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1 16:49:46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 到帐问题 的跟帖

看来,即使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

除了否定“三天前必须到帐”的要求以外,徐鹰、毛博士等专家是一种观点;唐广庆老师是持另一种观点。

我的初步看法看法是:

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称呼。业内专家何红锋教授曾经指出:这是引进时候的翻译错误,引文如下: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2、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我曾经写道:

【第二,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应该是既能够对投标有一定的保证,同时,也不要给投标人过大的负担,导致其失去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积极性。

而采用入账的做法,但就一个项目而言,是合理的,负担也不是很重的;但是,实际上,潜在的投标人需要同时参加多个项目的竞争,那就不是一个小数了。至于负担如何,还是请真正的投标人一方来说话吧

此外,网友说的也有道理:许多的时候:银行不给开“投标保函”。

那说明:招标投标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单是招标投标业内人士的事情,还需要全社会的各行各业的配合。】

至于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招标人制定的账户,并且“到帐”的说法,无疑对招标人是很有利的;但是,对于投标人来说,又怎样?是否公平?

《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而“打到指定帐户,必须到帐”的做法,实际上拒绝了其他多种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是不是存在问题

3、对“到达主义”的不同理解。

实际上,由于投标保证金的多种形式,随着投标文件递交的保证金,也有不同的“到达”。

对于”支票“方式,一般的,交纳投标人一方的支票,就可换取“收据”,就被认为是“合格的”;如果,投标人作假,交了空头支票,可以对于不诚信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国际招标常用的银行保函。如果,投标人密封在投标文件里,也是被认为合格的;如果,再通过中国的银行实施再担保,则保函正本(银行有密押),是开给担保银行的,银行在通知招标人。我以前遇到过,外商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的投标保函,是银行电话通知我们,自己去取。

这里,重要的,不是“到帐”,而是保函的“有效期”或者说“生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对投标人可能的以下行为负责(即所谓:不予退还);

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中标后,据签合同;不能提供履约担保。

注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适合投标有效期一致的。(国际招标以前规定,是要长一点)。也就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才生效。

而提前到帐的说法,是让其到帐生效;这两者是不同的。招标人还可以利用法律法规的缺陷,做一些事情,比如,规定:不参加投标者,列为不诚信行为。实际上,就等于否认投标人的投标权利。


至于徐鹰老师举例说,【有个施工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依据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我以为,那种评标办法不好;更容易造成围标串标。当然,这出了本题。

我同意唐老师说的,

【我认为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也提交了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现金转账凭证,就应该认为他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有怀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到银行核对一下,如果投标人确实已经缴纳,只是银行在转账过程中,这就证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无任何问题。这样做既解决了投标人的投标问题,又使得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结论: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现金已经交给银行,银行正在转账过程中,即还未到招标人账户上去,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应该接受它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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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9:33: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科技如此发达,只要是从基本户上真正转出来的保证金,就算是跨行,金额很大,也是10分钟不到的时间,最多在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呆”几分钟而已。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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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3:10:15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一个担保,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其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视为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在开标前送达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到达招标人的指定账户,这方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如同邮递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以到达为准,而不是邮递时间为准。如果投标保证金还在银行转账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个别投标人利用银行转账的漏洞最后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代理公司、招标人,应提醒投标人注意到这一点,尽可能早的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同时在开标前几天应到银行查对保证金到账情况。
syj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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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8:02: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标书里有明确规定,那么不响应标书就应该废标。其实这反映两个问题:(一)公平,在要求的情况下,别人做到,你做不到,允许你进来就是对别人的藐视和不尊重。(二)重视,连这么点问题都做不到,如果不是能力有问题,那只能说明投标人缺乏诚意,不重视。那么一个不重视的投标人中标后能把工作做好???我严重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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