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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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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0:3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读一读第七条,如果谁读懂了请告诉大家,也请告诉我,完全是脑子进水了才有可能读懂!
看完了,谁能解释一下??
集中采购机构做的是否叫集中采购?不是。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叫集中采购?不是。
限额标准以下的叫自行采购?不是。
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自己采购的呢?也不是。
政府采购是否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不是。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也包括分散采购,是的。


完全不知道这些颠三倒四的概念有什么意义?完全是另一种形式的贪污腐败,通过忽悠想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究竟怎么做?解释不清楚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取得了巨大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是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注: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是两个概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并经批准的除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但并非必须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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