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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研究(5)法律责任——沈德能: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三大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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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11:1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沈德能: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三大类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9月19日 09:31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字号: |

  投标联合体参加投标,在一个招标投标项目中取得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但其本身不是投标人。如前所述,联合体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也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是联合体参加投标和中标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规定,联合体都可能因为投标而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公民或组织)承担的不利后果。
  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刑事处罚。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没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系列专题第一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中,笔者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投标联合体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和法律主体,不符合法律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投标人,仅是一个临时性合伙型联营,在招标投标项目中被视为一个投标人。因此,联合体依法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也就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共担法律责任
  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知联合体仅是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不是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真正的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没有规定联合体可以承担,都一律规定为投标人承担。
  各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联合体的法律责任由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承担,但是如何承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不仅指招标采购的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也指其他相关的法律,如民商事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行政法律(行政管理类如《公司法》、《行政处罚法》等)和刑事法律。
  民事:各方负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联合体各方连带负担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两个法律规定的联合体的连带责任是关于中标项目和采购合同的,但如前所述,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而法理上认为合伙关系的各方对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在投标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都应由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而不仅指合同责任上负连带责任。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就须由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各方负共同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在投标中,联合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联合体各方共同负担行政责任。根据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的法理,合伙的一方或者多方在合伙事务内因违反行政法律被行政处罚的,合伙各方共同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一方承担或者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来承担。例如,如果联合体投标中有违法行为,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类似行政处罚时,联合体各方均应承担这些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一方来承担。也就是说这些行政处罚都须针对联合体各方作出,而不是由一方受罚即可。
  刑事:各方负单位犯罪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作为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如果违反《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章第四节"单位犯罪"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19日第1365期4版       责任编辑:lhx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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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9 11:01:09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体的责任连带,一般人是搞不清楚的,每个建设项目要用联合体还得跟个律师,这个也是招标人不愿意联合体投标的直接原因。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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