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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2012年11月5日前结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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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6:0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网址链接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 ... 16913/14866687.html
关于公开征求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我司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修订完成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1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xjsgl@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20121019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管理职责】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通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
(五)负责组建并管理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对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六)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五)负责受理各省(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电子招标和交易场所】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组织招标。
【信息平台】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招标内容审核】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属于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低30%以上的,由招标人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申请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
【招标例外】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自行招标能力】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备案】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少2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件一)。
一次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通信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权】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合同】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方式】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预审】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要求、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招标文件】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标准文本和范本】第二十四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范本。
【招标文件发售】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标准】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
三、人力资源配备;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财务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评标标准】第三十一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三、监理规划;
四、投标价格;
五、财务状况。
【评标标准】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三、主要施工设备;
四、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投标价格;
六、财务状况;
七、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完成工期。
【评标标准】第三十三条 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投标价格和评标调整价格;
三、技术规格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六、财务状况。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文件的异议】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文件的合法性】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标段或标包】第三十七条 通信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标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或者标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标包规避招标。
每个标段或者标包响应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将整个招标项目重新招标或者将该标段或者标包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规定允许每个投标人投标和中标的最大标段或者标包数,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集中招标特殊情况】第三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一段时期内多个项目中重复使用、技术标准要求类似的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采取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有关规定。
【集中招标特殊情况】第三十九条 对货物采取集中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类型及招标规模,需要划分标包的,应当明确每个标包对应的预估合同份额
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取集中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项目类别及工程规模,需要划分标段或者标包的,应当明确每个标段或者标包对应的工程实施地域及预估合同份额。

【集中资格预审】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一段时期内技术标准要求类似的多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审查,但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且应当明确集中资格预审适用的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采用集中资格预审的,仍须按项目履行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集中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具备其业务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投标资格。招标人不履行招标程序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有效期】第四十三条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标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现场踏勘】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邀请全部潜在投标人参加。
【两阶段招标】第四十六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终止】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第五十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投标人的限制】第五十一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要求】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分包】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联合体投标】第五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投标】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的变化】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五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的认定】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第六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六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低于成本、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投标】第六十三条通信建设项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资格预审申请人遵守投标人规定】第六十四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第六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委员会】第六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因技术复杂、评标工作量大等原因,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进行评审的,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且每个成员均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该组负责评标的部分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专家条件】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库】第七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管理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见附件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选择专家,组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自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确定评标委员会】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专家抽取程序】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置评标时间、专家地域、专业及人数等抽取条件;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随机抽取专家,并逐一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出席;
(三)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继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直至确认出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标底在评标中定位】第七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低于成本价投标】第七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九)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重新招标】第七十八条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第七十九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方法】第八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第八十一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八十二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评标报告】第八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内容】第八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结果公示】第八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的确定】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40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对招标人的要求】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
【履约能力审查】第八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确定中标人后】第八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第九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第九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九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重新招标后】第九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根据情况选择不再进行招标或者调整招标方案后继续招标。
【招标备案】第九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附件二、三)。
【通报制度】第九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
【招标档案】第九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七)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如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内容。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投诉时间】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处理】第九十八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处理】第九十九条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一百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一百零五条 招标人超过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上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上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八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是5人以上单数;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2/3;
(三)评标委员会分组的,每组人数不是5人以上或者每组专家少于每组人数2/3;
(四)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中标人,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由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能力而自行招标的;
(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前,未及时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三)确定中标人后,未及时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齐全的;
(四)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在《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公示期少于3日的。
第一百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通信行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立项批复文件或者采购立项批准文件(附复印件)

四、招标规模:

五、招标项目类型:施工、设备、材料、软件、勘察、设计、监理、其他

六、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

七、拟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八、拟开标时间:

九、项目说明:(简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

十、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如选择邀请招标,需说明理由)

十一、标段或者标包情况(如有)
序号
标段或者标包名称
预估合同份额
备注

















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集中招标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标段或者标包对应的工程实施地域。

十二、负责本次招标的机构:

十三、招标工作人员情况

1、招标负责人情况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职称
专业
招标职业资格证书号(如有)
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同类项目招标业绩

















2、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情况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职称
专业
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附件二: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1)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附复印件)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

2、建设规模:

3、资金来源:

4、计划开竣工时间:    自      年      月开工,          年      月竣工。

四、招标情况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项目类型:施工、设备、材料、软件、勘察、设计、监理、其他

3、招标方式:(如为邀请招标,需说明理由)

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

5、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6、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7、本次招标标底总价:

8、决定不招标的理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招标的理由)

五、投标情况

1、投标人数量:

2、开标时间:

3、开标地点:

六、评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人数:      人,其中专家:       人

2、评标委员会分组情况(如有)

3、评标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证号



















4、招标人代表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部门







5、评标方法: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理由:(如有)

七、中标情况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格:

3、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4、备案时间:

5、招标文件(附复印件)

6、委托代理协议(附复印件)

7、开标一览表(附复印件)

8、评标报告(附复印件)

9、中标通知书(附复印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二: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2)

一、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二、招标采购立项批准文件

三、招标采购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招标情况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项目类型:施工、设备、材料、软件、勘察、设计、监理、其他

3、招标方式:(如为邀请招标,需说明理由)

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

5、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6、招标代理机构

机构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7、本次招标标底:

8、决定不招标的理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招标的理由)

六、投标情况

1、投标人数量:

2、开标时间:

3、开标地点:

七、评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人数:      人,其中专家:       人

2、评标委员会分组情况(如有)

3、评标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证号













4、招标人代表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部门
5、评标方法: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预估合同份额:
7、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理由:(如有)

八、中标情况

1、中标价格及预估合同份额
序号
中标人名称
中标价格
预估合同份额









2、中标人通知书发出时间:

3、备案时间:

4、招标文件(附复印件)

5、委托代理协议(附复印件)

6、开标一览表(附复印件)

7、评标报告(附复印件)

8、中标通知书(附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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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 08:30: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s:125] [s:125] [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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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 08:50:50 |只看该作者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doc (47 KB, 下载次数: 29) 这个文件我学习过一篇,觉得还是有很多东西对招投标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值得仔细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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