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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rzfcg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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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由谁收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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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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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5:23:40 |只看该作者
其实,所有的这一类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最普通的概念“招标人”。招投标法对“招标人”的解释,只能说是对所有项目适用的通用说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同时在这部法律中,又说“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可见,“国家利益”是排在第一位的,所以当投资为“国有资金”时,所谓的“招标人”应该是国家(政府)的代理人,因为“招标人”这个称呼(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大家都有经验,政府的一个项目的业主,经常变来变去,政府可以指定一个单位,来作业主,也可以指定另一个单位来作业主。所以,这充分说明,政府才是“国有资金”的“招标人”!
当然有很多的人(主要是各个政府部门),认为他们就是“招标人”,不过按我们的体制,他们真的不算招标人,有时,一纸文书,他们是不是这个政府部门的人都说不准,所以争论“国有资金”的“招标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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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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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4:48:49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保证金谁收取和归属的问题
  
        我在上文提到:“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收取投标保证金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如果招标人专项授权(有授 .. (2013-03-20 10:13)
个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要交给招标人。而是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挪用。
投标保证金是判断招标人与投标人间,投标人与投标人间是否串标的重要证据,其由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是对招、投双方负责的行为。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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