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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过程 不要轻言“废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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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1-23 09:51:29 |倒序浏览 | 取消回复通知
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一旦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一些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管机关人员在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便会大呼小叫“废标”,其实,单纯以报价是否突破采购预算来衡量废标与否显得过于草率和武断。

  一、均超预算并不等于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实际操作中,断章取义的有之,囫囵吞枣的有之,误读误判的有之。主要有两种错误倾向:

  一种倾向认为“投标人中只要有一家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就作废标论处”。其实一家或几家投标人的报价即使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不能就此认定废标,只有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才能作为废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任何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报价超采购预算都不能作为废标的要件。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将超预算报价的投标人个体认定为无效投标。

  另一种倾向认为“只要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就作废标论处”。持这种观点的人片面地拨高了采购预算对于废标的作用,在采购工作中把采购预算作为衡量和决定废标的全部条件,认为只要超预算就立马武断地认定为废标,忽略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因为法律规定即使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倘若采购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亦不能废标。

  上述两种倾向错在对法律条款理解的片面性,“均超预算”、“不能支付”是废标的两个必备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的单独出现都不构成废标,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出现时,才能依法认定为废标。

  二、不能轻言“废标”

  “废标”可是一个沉重的字眼,组织一次招标着实不容易,要做好市场调研、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编售、开标评标等大量的工作,到头来如因采购预算问题而全盘否定,前功尽弃,实在是可叹可惜可恼。解决采购预算的异化问题,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因为招标采购活动是有一定成本的,招标方有招标成本,供应商有投标成本,采购人也有采购成本,还有些项目时间要求很急,根本不可能走回头路,所以当出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预算,不能轻言废标,而应冷静分析,认真调查,科学决策。

  三、审查采购预算的合理性

  从实践看,很多采购人提供的预算很不合理,相当一部分采购项目的预算往往是低于成本的,必然会导致供应商的报价均超预算,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价格较低于采购预算,很多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的废标案例也表明,废标不能完全归咎于投标人的报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采购预算则是导致废标的“元凶”,过低的采购预算则会破坏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采购预算异化的四种表现:

  一是采购预算过于“精打细算”,一些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斤斤计较”,在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常常以接近成本价的价位为参考依据,然后按照在菜市场讨价还价的办法,在此价位基础上再打一个折,以这样的价位作为预算金额,期望低廉的采购金额,就不难想像为什么投标人的报价会频频超过采购预算,为什么采购人总是很“失望”。

  二是采购预算过于“粗线条”,项目笼统,未能编到具体的小项,预算编制时匡匡估估,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产品“合用”一个预算,实际采购时,无法分清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到底是多少,而且不同采购项目还会相互“挤占”预算,特别是在预算年度的末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三是预算、采购“两张皮”,一些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抛开采购预算不管,另行确定具体的采购项目,使得采购预算形同虚设,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单位而言,预算编制的是中低档产品、服务,实际采购时倾向于高端产品和高档服务,如此采购预算还有什么约束力可谈。
四是编制预算搞“闭卷考试”,有些采购人懒于市场调查,不了解市场行情变化,也不向任何商家咨询,也不和兄弟单位交流,仅凭主观臆断,跟着感觉走,以“老印象”作为判断依据,这样的预算就显得过于“陈旧”,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保证投标人的报价还突破采购预算。

  另外,不容忽视的是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除外)都是上一年编制的,因有一个跨年度的时间差,会有很多导致价格上涨的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预算年度的下半年实施的采购项目,这种不确定性更大,如前一段时间,铜材价格的上涨,导致空调业全线上调价格

  四、调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有“问题”

  导致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另外一个因素是供应商串通投标,这种情况在货物类采购中指定品牌指定型号采购项目中较多发,制造商实施价格保护,经销商哄抬标价,结果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在遇到投标报价均超采购预算时,招标采购单位、评审专家、监管机关应组成联合审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选择上网查询、与以前招标采购价格对比、与投标供应商近期历史合同价格比较等,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正常的市场平均价。

  五、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增强采购预算约束力

  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牢固确立过紧日子意识,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过细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采购人、招标采购机构应严格地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维护采购法的权威性,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时须以预算所列项目和价格为依据,不能“另搞一套”,抛开不管,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慎重把握,不能贸然行事,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

  六、解决方案

  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姑且不论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当务之急要进行“冷处理”,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有支付能力,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是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人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论处,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

  (一)如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供应商报价偏离正常市场平均价。必须立即停止招标活动,宣布废标,众供应商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并报监管机关处理,修改原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易引起串通投标的内容,重新组织招标,如时间来不及,应向监管机关申请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如投标供应商不存在串通行为,供应商报价没有偏离正常市场平均价。采购人无力支付的,也应宣布废标,暂时中止采购活动,待后重新组织招标,避免人为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借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人有支付能力的,则不应废标,招标活动正常进行,预算不合理的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追加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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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1:46:2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实质上是指所有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出预算整个项目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但对个体超预算没有规定怎么处理。
实际工作中一般招标文件都规定: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这样就避免了如果超预算的投标参加评标一旦被评为中标以后不好处理(因为现在大多采用综合评分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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