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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可以参与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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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09:0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既然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在最近的一次开标结束后,供应商H对其“投标被拒”给招标中心打去了质疑电话。

  招标中心有关负责人简单地解释:“没错,分支机构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但你们是经销商,此次招标不接受经销商的投标。”

  “那买招标文件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明……”

  但供应商H的话还没说完,对方已经不耐烦了,“啪”地挂了电话。

  本来就因投标被拒而耿耿于怀的供应商更加恼怒了。随即对这次采购活动进行了一番“周密”的调查,供应商H通过调查,还发现了招标中心在此次招标中还存在别的问题,于是选择了投诉来进行“报复”。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受采购人的委托,某招标中心就其所需传真机及无绳电话机进行公开招标。9月20日,招标中心在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供应商H在看到招标公告后,立即前往招标中心购买了招标文件。在经过了一番精心准备后,供应商H于开标前(投标截止时间前)信心十足地递上了投标文件,然而却因“经销商”的身份而被拒绝了。

  本该事先明确

  根据招标文件,分支机构可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但是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中心并没有对分支机构的定义予以明确,而且也没有对经销商参与投标进行限制。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招标文件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要约邀请文件,既然经销商参与投标的权利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受到限制,那么对于此项目是否参与投标就是经销商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因此,业内专家建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该明确的都应该事先明确,“在上述案例中,招标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的粗心大意是招致投诉的诱因,如果不允许经销商参与投标,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另外,既然提到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定义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虽然操作起来会有些繁琐,但是可以避免之后的争议。”

  提醒或可补救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介入项目调查时,项目负责人及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既然你们不让经销商参与投标,为什么不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提出来,而要等到投标时才说呢。这不是让人家供应商白白浪费宝贵的时间吗!”对此,不少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提出了这样一个解决问题之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出现模糊时,招标单位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提个醒或许可以补救,“当然,这或许也解决不了问题,毕竟有漏洞在先,但是这样的努力或许可以避免供应商投诉,没投入太多的精力在这个项上,供应商不会太恼火。另外,采购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不该只是从事简单的收钱工作。工作中,遇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不理解、对政府采购认识存在误区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义务进行解释,以免供应商白忙活。”

  缺公章没排除

  供应商H在“调查”中还发现,招标文件明明规定了“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驻×市并在地×市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但供应商B作为“×市并在地×市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并没有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却有幸参与了本次角逐。该分支机构虽然没有中标,但必竟还是为供应商的投诉落下了口实。

  因此,业内专家提醒,评标专家在审阅招标文件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时也有提醒专家“细心”的义务。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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