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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om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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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此案例涉嫌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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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1:34:16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这个案例,是电梯招标吗?
投标单位在买招标文件前,有没有递交承诺函?
电梯招标,一般都是这样的,供货合同、安装合同都是与招标人签的,而中标额是两个合同的总金额。有些地方还会有第三个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招标人签的,这时候,中标金额是这三个合同的总金额。 (2013-05-20 09:03) 
不是电梯招标。是一个环保改造项目。

你说的情况,投标人是谁?供货的公司与安装的公司是不是组成联合体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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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1:46:11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请您仔细看一下wu-明松老师的回复。
“……
A、合同额是1900万,甲签订的合同却只有1650万,且不包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包含的安装部分,改变了实质性的内容,属于没有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故此合同无效。
……”
....... (2013-05-20 11:24) 
非常感谢你的分析。

一、应该与中标人签订完整的合同。
二、丙公司应与中标人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不应该与甲公司直接签订合同。

奈何,木已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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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1:57:53 |只看该作者

回 wu·明松 的帖子

[paragraph]
wu·明松:

《招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感谢您的回复。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
《建筑法》的颁布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其后,在2011年4月22日以46号主席令的方式对修改后的《建筑法》重新颁布。修改的条款是第四十八条。
《合同法》的颁布时间为1999年3月15日。
《招标法》的颁布时间为1999年8月30日。时间要晚于《建筑法》颁布时间,早于修改时间。
能不能这样分析:重新颁布的《建筑法》并没有对涉及发包、承包、分包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招标法》第三十条也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其第五十八条也没有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处理措施。而且《招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时间是2011年12月20日,晚于《招标法》和重新颁布的《建筑法》。其第五十九条与《招标法》第四十八条表述一致。
可以说,《建筑法》、《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与《招标法》在建设工程中分包问题上的意思是一致的。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不当之处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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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优秀新人奖

14#
发表于 2013-5-20 12:02:54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非常感谢你的分析。

一、应该与中标人签订完整的合同。
二、丙公司应与中标人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不应该与甲公司直接签订合同。
....... (2013-05-20 11:46)
不要客气。我也是初学者,大家共同探讨。
对于这个项目,如果丙公司与乙签订分包合同,那么还要看是不是所有的安装工程都由丙分包。如果那样的话,安装工程是不是关键性工作?
我个人的看法:如果我是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这仅有的安装工程是关键性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楼主参考。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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