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gzztitc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实际案例:母公司下的 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投标——河南某高速的争议 【系列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95

积分

侠客

21#
发表于 2013-6-16 11:25:46 |只看该作者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违法;

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扯蛋的评标办法;

三、有效监督机制没建立起来,有一大部分人整天在干扯蛋的事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骑士

22#
发表于 2013-6-17 14:58:01 |只看该作者
大家去看看  条例的释义本,对该条的解释,  可以参加但不要影响公平即可,交通和水利部门见得多了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公平但不择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9

积分

骑士

优秀新人奖

23#
发表于 2013-6-24 15:39:07 |只看该作者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paragraph]
小城童话:
大家去看看  条例的释义本,对该条的解释,  可以参加但不要影响公平即可,交通和水利部门见得多了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公平但不择优
个人认为《释义》的这一解释是对《条例》三十四条的曲解。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独看此条,我们会认为只要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参加投标。没问题。
但释义却相当暧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可能”,本意指什么?一是可以实现,二是不确定。最终的意思都是不确定。因为“可以实现”也需要一个实现的过程,结果不确定。所以,回到本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以下简称条件A)这可以是一个事前的判断,也可以是一个事后的证据。也就是条件A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影响了招标公正性(结果A)一种是没有影响(结果B),是A是B无法确定。而且,无论是结果A还是B都是事后,本条所称“不得参加投标”表示事前,即在不确定是否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之下。楼主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这种明显的利害关系怎么能撇清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干系?
释义所谓“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尚未发生怎么知道“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与“就可以参加投标”在时间顺序和事物发展顺序上本身就存在着无法弥合的矛盾。
难道《释义》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还是《条例》出台后,权力部门的变相解释?否则为何还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呢?难道此处留白,是为了日后深化改革之需要吗?
按照《释义》的意思,《条例》第三十四条应改成:“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参加投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30 02:11 , Processed in 0.06701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