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针对招标公告资格条件异议的案例分析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2013年第4期 作者:汪才华(作者单位: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某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以下简称“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12年7月3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外省工程某施工企业(以下简介“甲公司”)发现,该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在4000万元以上或在该省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体系中被评为AA级企业,甲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诚信体系评价为A级,按此要求,甲公司将没有投标资格。该省具有该资质的企业有两家,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元,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金1800万元,两家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均AA级,且乙公司与招标人同属一集团公司的两个同级的下属单位,丙公司属行政监督部门下属某管理局下的国有企业。鉴于此,甲公司在7月5日向招标人提出了“关于**项目资格报名条件的质疑”,招标人没有给予答复。甲公司又将这一质疑于7月6日送交至某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当场电话询问了招标人,招标人给予的答复是本项目比较复杂。因此,其设置了较高的注册资金及信用等级作为购买招标文件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