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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ter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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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求教关于两家开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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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37: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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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6:53: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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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已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23号令已删除这段话了。就算23号令不删除这段话,从招标投标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44条,你应该都可以悟出“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是错误的! (2013-07-15 11:58)
那如果一直重新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人投标,岂不是招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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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7:17:47 |只看该作者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那如果一直重新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人投标,岂不是招不出来了?
      嗯,是的!这种情形下,就是招标无门
      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你可以直接发包(委托)。
      对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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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8:50:1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是的!这种情形下,就是招标无门!
      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你可以直接发包(委托)。
      对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 .. (2013-07-15 17:17)
个人不同意这种解释,既然七部委27号令规定可以两家开标,而且现实招标工作中,国际招标、工程建设中的货物类招标,都是可以两家开标的,普遍存在。招标法只是规定了第一次招标不足三家要重新招标,没有规定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做法,所以我认为27号令与招标法不冲突。另外,让招标人不招标自行采购,那如何从两家投标人里选择?还不是要走一个类似评标的程序?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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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9:52:09 |只看该作者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个人不同意这种解释,既然七部委27号令规定可以两家开标,而且现实招标工作中,国际招标、工程建设中的货物类招标,都是可以两家开标的,普遍存在。招标法只是规定了第一次招标不足三家要重新招标,没有规定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做法,所以我认为27号令与招标法不冲突。另外,让招标人不招标自行采购,那如何从两家投标人里选择?还不是要走一个类似评标的程序?多此一举。
     没有认真9楼的跟帖吧?!
     重新招标不属于招标?是另一种采购方式?
     若重新招标还是“招标”,若还可以两家开标您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44条?
     我在9楼已说了,23号令已对27号令这规定删除了。
     另,若我没有记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于2个投标人也可以进行开标的,对资金来源是有要求。其适用《招标投标法》第67条。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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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1:45:2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没有认真9楼的跟帖吧?!
     重新招标不属于招标?是另一种采购方式?
     若重新招标还是“招标”,若还可以两家开标,您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44条?
     .. (2013-07-15 19:52)
23号令是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那在今年5月1日之前的项目我认为是可以两家开标的。而且23号令修改27号令时也提到了重新招标只有2家投标人的情形,“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如果按您的说法,这条不是又与条例相违背?因为条例说“少于三家要重新招标的”。所以27号令关于重新招标只有两家的情形应该是对条例的补充,并不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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