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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6:1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2013-07-25 20:33:5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6期


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今后,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存在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等8类不良行为的,其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被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这是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被列入不良记录并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具体情形包括,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记者从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获悉,近年来,上海市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建立完善向信用良好主体倾斜的机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

      据介绍,以往,上海市财政部门每年会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而对社会代理机构则无相关的考核检查规定。《办法》实施后,上海市财政部门将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根据《办法》,专项检查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符合性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办法》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对象、方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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