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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政策的延续性,未充分考虑到以往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有关文件:《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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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充分考虑到以往近20年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收费事实:招标代理机构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依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仅仅依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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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中标服务费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为一谈,以为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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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规定限制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总量,那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只允许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那就无视了曾经的有关法规,无视了曾经的事实,无视了20年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当事人的“约定”和遵守——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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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按《520号文》和《1980号文》规定执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势必影响到中国招标的健康顺利发展。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和现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维持现状,继续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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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当事人认真研究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联名上书,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不无道理并认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维持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现状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健康发展。于是,颁发了《85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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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ffffff] 等我有空的时候,我斗胆代“国家计划委员会”复全国近百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请愿”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