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如何应对行政诉讼 2013-11-18 20:51:1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35期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案情 ■■■
因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A市财政局被受罚供应商B提起了行政诉讼。事情还要从两年前的一个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说起。
2011年8月1日,受A市某院校委托,当地招标公司就该院校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B公司参与了投标并顺利中标。2013年7月26日,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称B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信后,财政局展开调查,调取了项目的招评标文件、B公司投标文件等资料,并根据举报信中提供的线索查阅了相关官方网站资料,同时与B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最终确认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许可证、荣誉证书等资质证书为虚假材料。2013年9月24日,财政局对B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在被处罚后,B公司认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于2013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
本案中存在几个值得探讨的细节问题。第一,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清楚地认定了供应商的违法事实?第二,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认定事实需要证据支撑
在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看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关键是要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如果证据不足,就会有瑕疵。
从案情来看,A市财政局调取了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与举报人进行了沟通、询问了B公司的相关人员、查阅了官网等,一系列的证据似乎足以证明B公司违规事实成立。但是杨志坚认为,就以上证据的类型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监管部门在调查取样过程中如涉及到网站查询的,被调查网站需要作出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并且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中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因此,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发函到相关部门,以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来作为证据。
同时,本案法定处罚的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监管部门在认定事实时,应紧扣处罚情形进行取证工作,也就是通过充足的证据证明B公司的许可证、荣誉证书等材料为虚假材料,并且B公司利用这些材料来达到获取中标资格的目的。
保障受罚对象的申辩权利
A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认为,首先从法定追述时效上看,法律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2年内都可以追述,但是必须遵循立案调查、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杨志坚观察到,本案在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瑕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监管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未能保障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利。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他们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寄送给受罚对象,告知受罚对象救济途径。如果受罚对象采取了如签署《诚信经营保证书》等类似的补救措施,监管部门将综合考量案情和受罚对象的整改情况,酌情处罚。
启发 ■■■
行政诉讼属于主观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和义务,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为行政主体,监管部门在被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论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杨志坚认为,行政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监管部门在应诉时应从以下6个方面来答辩:第一,主体是否合格;第二,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第三,程序是否合法;第四,证据是否确凿;第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第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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