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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发展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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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0:5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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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发展的调研报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华东、中南调研组
    为了进一步调研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现状,深入探讨目前招标投标制度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市场各方主体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索招标投标行业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保持健康、科学发展的途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华东调研组于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8日赴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安徽、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通过座谈讨论和书面问卷两种调研方式,与170余家单位就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研讨。调研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有关协会组织以及会员单位等为圆满完成本次调研工作认真反映实际情况,积极建言献策,给予了很好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调研报告没有全面总结招标投标取得的辉煌成就,主要根据招标投标调研的基本情况,集中针对招标投标行业中有关招标代理、投标资格审查、评标方法运用、评标专家、虚假招标与串标围标等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的五个方面现象、问题、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提出了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五项对策建议。尽管报告缺乏系统、深入和重点的分析研究,甚至有片面认识,但是,我们仍然期望对招标投标行业未来科学发展的规划具有一定的咨询参考价值,并非常期望所有热心关注行业发展的同仁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对本报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之得到不断的完善。

    一、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分析
    (一)招标代理市场现状
    招标代理机构为推动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广泛、深入运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服务领域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无序竞争的状况也日趋严重,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全行业十分关切和忧虑的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模低水平扩张
    根据88家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调研反馈的所有制形式统计,国有独资企业比例达26.51%、事业单位达8.43%、有限和股份制企业达48.19%、民营企业达14.46%。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尚未完成改制脱钩,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集团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这一状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服务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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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迅速扩张,大约已有6000家。其中,规模小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有10多人,年招标代理标的金额仅几十万元,规模大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近200多人,全年招标代理金额上亿元。据88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统计,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6家占14.63%,每家平均完成招标代理标的金额97.3亿元,合计占28.49%;从业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企业人员的24.91%,初级职称和无技术职称的人员占22.9%,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达28.75%,5年以下从业人员达26%,且职业和岗位流动变换频繁。这些情况说明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虽然迅速扩张,但是单个规模普遍还比较小,没有形成规模效益,且从业队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职业素质亟待提高。
88家招标代理机构2009年人员构成统计分析
[table=674]
类别
总人数
10年以上
5年以上
本科以上
大专及以下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初级和无职称
招标师
汇总
合计
2678
987
997
1908
770
1398
667
613
653
比例(%)
36.86
37.23
71.25
28.75
52.2
24.91
22.89
24.38
甲级以下
小计
191
52
75
105
86
94
49
48
17
比例(%)
27.23
39.27
54.98
45.03
49.21
25.65
25.13
8.9
甲级
小计
2487
935
922
1803
684
1304
618
565
636
比例(%)
37.6
37.07
72.5
27.5
52.43
24.85
22.72
25.57
    招标代理机构规模和从业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职业自律意识薄弱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并将制约招标投标行业的长远、持续发展。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没有任何招标投标专业基础和必要的培训学习就上岗,规则不明,盲目操作,失误不断,编制招标文件依葫芦画瓢,生搬硬套,漏洞百出;有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甚至缺乏诚信守法的基本职业自律意识,无视公共利益和招标人利益,放任和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2、招标代理服务恶性竞争与垄断经营同时并存
    调研发现,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低价恶性竞争与垄断经营同时并存,两极分化严重。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规模的过度扩张和一些招标人“重代理费用,轻服务质量;重结果如意,轻程序合法”的片面要求,造成招标代理市场恶性竞争严重。招标代理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可以上下浮动20%,但是,据调研数据统计,2009年88家招标代理机构实际平均收费率约为0.42%,只有国家标准的38.5%左右。少数招标代理机构甚至以“零收费”方式竞争招标代理业务,然后,以非法方式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88家招标代理机构中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数据统计,2009年比2007年的平均年收入增加28.24%,但是平均盈利率却从12.90%下降到12.65%,下降了0.25%。
88家招标代理机构2009年平均收入情况表
年份
服务类别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万元)
招标标的金额
(万元)
代理平均收费率(%)
代理费盈利率
(%)
2007
工程
681.635
138970.7359
0.49
12.90%
货物
824.796
230199.8568
0.36
8.88%
服务
250.265
68163.1633
0.37
12.69%
2008
工程
734.859
155720.0580
0.47
12.33%
货物
883.836
224328.0929
0.39
9.62%
服务
282.959
68163.5627
0.42
10.31%
2009
工程
874.134
241153.3250
0.36
12.65%
货物
794.109
197035.0881
0.40
8.77%
服务
312.709
32677.9462
0.96
12.53%
    与此同时,某些政府部门、垄断行业或企业集团自己建立一家或少数几家集中招标代理机构,相当于招标人的专职专业化自行招标机构,招标人与代理人关系简单,容易配合,招标代理业务没有市场竞争,其代理服务费用基本按国家标准收取,旱涝保收,但可能影响招标代理的公正性和服务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
    造成招标代理市场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同时并存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和地方条块分割市场,开放、公平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招标代理机构缺乏以招标投标职业准入资格为基础的统一和严格的准入标准;政府审批市场准入,却管不了市场退出,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容易,退出困难,优者胜不了,劣者淘不了。一方面,新的招标代理机构源源不断进入市场分摊招标代理业务份额,另一方面,已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没有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处在低水平层次上无限扩张,难以调整结构和优化发展。
    招标代理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导致招标代理机构为了维护和晋升资格以及承接代理项目,不得不投入过多资源处理与政府部门及招标人的关系,且企业经营支出不断上升,盈利率不断下降,以致无力也无心关注企业自身建设,企业对专业管理力量和科技创新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留不住,职业素质下降,代理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降低,缺乏持续发展的后劲。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依靠不正当方式承揽代理项目和获取费用,必然造成过度迎合和迁就招标人,丧失依法、客观、公正的应有作用,甚至从事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不法行为的根源大多数来自于招标人的非法要求。
    3、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需要向多元化服务发展
    政府或行业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授权或强制性规定获得招标代理业务,而不是依靠市场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其影响,目前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招标人服务的理念及其服务方式仍然有待于转变;同时,受职业素质和恶性竞争两方面的影响,现在招标代理服务往往重程序,轻结果,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拓展全过程系统服务的能力。招标前不能为招标人策划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招标后无力配合招标人承担合同管理。这些都使招标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标代理服务的定位、作用及其优越性产生了相当大的误解。
    近年来,随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系统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和招标代理业务市场的竞争发展,单一的招标代理服务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促使招标代理机构开拓其他服务内容,并对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喜的是,现在同时具有工程招标和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以及工程项目评估、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服务资格能力的咨询企业越来越多。据88家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数据统计,2009年,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服务资格能力的企业占了75%,招标代理服务人员占总人数的46%,而其他咨询服务人员数量已经超过招标代理人员,达到总人数的54%,而且,其他咨询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已经从2007年的36.36%提高到2009年的43.26%。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向其他领域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对招标代理市场无序竞争的现状失去了信心,继而产生了逐步放弃招标代理服务业务,转向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咨询业务甚至其他高利润行业的意向。这就提示我们,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88家招标代理机构2009年专业人员结构分析
类别
总人数
招标代理人数
其他专业
咨询
监理
造价
其他
总表
总计
5880
2678
368
2219
773
555
比例(%)
46
6
38
13
9
甲级以下
总计
614
191
77
137
145
104
比例(%)
31
13
22
24
17
甲级
总计
5266
2487
291
2082
628
451
比例(%)
47
6
40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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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运用现状
    投标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要求的首要环节,其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成败。实践中普遍运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根据调研的有效数据统计,工程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41.10%、资格后审方法占58.90%;货物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35.91%、资格后审方法占64.09%;服务类招标项目运用资格预审方法占38.16%、资格后审方法占61.84%。近期,许多地区和部门为了有效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工程招标项目运用资格后审方法的比例显著增加。但是,投标资格审查实践中存在的下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投标资格预审和后审存在的共同问题
    (1)投标资格审查缺乏分类的指导性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中应该公平对待投标申请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分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实施规则和技术标准,招标主体既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界限,又给了其随意设置投标资格条件的空间,以致在各种不正当利益驱动下,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中各种歧视、排斥和保护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许多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纷纷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关投标资格审查的实施管理办法,由此又形成了一些新的弊端。首先,条块分割的各级政府管理办法不同程度地带有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痕迹,而且各项办法相互不一致,招标人无所适从,同时又导致许多民事行为与民事争议毫无必要地转化成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其次,政府统一管理办法往往不分项目类别和规模标准,忽视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的个性特点和需求差别,从而降低了投标资格审查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同时,政府现行审批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已经显现出较多弊病,与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协调,迫切需要探索改革。
    (2)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滞后。目前,因缺乏全面、客观、公开、动态反映投标人的要素资源、技术、管理、业绩、信誉等资格能力的统一信息服务系统,以致投标资格评审往往缺乏来自于市场反馈的真实可靠信息支撑,只能依赖投标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资料以及资格评审人员的主观随意判断,从而常常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因评审信息失实,导致投诉处理和调查核实增多,大大增加了投标资格评审的费用和时间。
    (3)设置倾向性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由于自律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往往在招标文件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歧视性或倾向性的资质、业绩条件和技术指标,并据此在资格评审中限制和排斥一部分有竞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保护本地区、本系统潜在投标人,甚至为中意投标人量身定制投标资格标准。
    (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力。目前,招标投标因受政企关联、监督管理合一、招标监督与合同履行监督分离的体制现状制约以及行政调查处理的力量、方式、手段、信息来源的限制,对招标投标主体各种违法行为惩罚普遍比较软弱,削弱了行政监督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从而导致投标资格审查中伪造虚假资格、业绩、信誉以及串标的现象屡禁不止。
    2、投标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
    投标资格预审可以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对投标资格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技术管理水平、财务、信誉等设置科学合理的合格标准,并据此预选投标人,以保证招标投标在具有合格和同等竞争能力的投标人之间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竞争效率和评标工作效率,避免盲目过度竞争,并降低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但是,投标资格预审实践中还存在下列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1)串标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记名方式公开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公开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使得潜在投标人的身份和数量公开,从而为投标人之间和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提供了信息和机会。
    (2)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难度比较大。由于大多数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数量众多,需要审查核实投标人资质、业绩的信息庞杂,目前又尚未建立完整、客观、动态的信用信息系统,且资格预审时间有限,所以投标资格预审工作量大,难以全面准确地核实投标人资格、业绩和信誉状况。
    (3)投标资格预审组织成员构成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投标资格评审组织成员条件及其构成没有统一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项目参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资格评审组织,而大多数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和组织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责任和行为自律不尽人意,并容易受招标人的倾向性影响,导致资格评审结果难以保证客观、科学和公正。
    3、投标资格后审存在的问题
    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评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标准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最大程度地隐藏全部投标人信息,从而可以有效遏制串标、围标行为,并可以减少投标人借用和挂靠企业资质的现象;同时,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相比,可以相对缩短招标投标全过程时间。但是,就目前具体实践来看,资格后审除了存在与资格预审共同问题外,还可能存在以下一些特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注意。
    (1)加剧了盲目和恶意低价竞争行为。投标资格后审比较适用于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招标,不适合一次性、大型、复杂的工程招标。但是许多政府部门为了增加串标围标难度,规定工程招标统一实施投标资格后审,这既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的特性需求,又加剧了投标竞争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因投标资格没有预选,数量众多又参差不齐的单位一起参与投标竞争,特别是资格条件相对较差的投标单位为了取得中标,投标时往往会采取盲目和恶意低价竞争,合同履行时高价索赔的对策,由此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增加评标分析难度,直接削弱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对投标的认真和重视程度及其编制投标文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所以,政府规定统一实施资格后审办法不利于选择适合招标项目特点要求的最优投标人和最优实施方案,可能会降低项目招标的成效,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并加剧非理性、非规范的招标投标行为。
    (2)增加了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由于投标人数量没有限制,一个标段的投标人最多达几百个,造成招标项目整体投标费用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招标投标的矛盾集中后移,既增加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量,又增加了评标、定标工作的复杂性;此外,也会因为投诉举报情况的增多而降低招标投标的效率。
    (3)投标资格后审无法根治串标、围标行为。资格后审大大增加了串标、围标的难度但无法完全杜绝串标、围标。首先,针对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众多、难以串标的特点,有些地方和行业已经出现“串标同盟”之间合谋联合投标的现象。特别是对于专业性强或地理环境特殊或行业壁垒高,导致参与投标竞争单位少的项目招标,如专用货物、专业设备、管道、线路安装、港口码头、钢结构等工程已经形成了少量固定和熟悉的潜在投标单位,即使采用资格后审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其串标、围标;
    其次,采用资格后审(包括采用资格预审),仍然要防范招标人可能通过采用可控性、倾向性的评标办法,或开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和评标细则(调查中,实际采用此类办法的达37.6%)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
    同时,为了配合采用投标资格后审,切断可能诱发串标的信息来源和机会,需要同时改变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受理主体,且工程现场踏勘只能由投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澄清答疑也只能通过网络递交匿名文件,这不仅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也会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功能作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况且,招标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也有可能成为潜在投标单位串标的机会。
    (三)两类评标方法运用现状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制定和应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是选择理想中标人,决定招标投标成效的重要保证。根据《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评标方法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并适合于不同特点和需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分别选择和设计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因此,政府部门发布规定,不分项目类别、规模和标准,统一使用其中一种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细则是不科学、不可行的。既不符合招标项目特点需求差别,也不反映投标人竞争能力差别,必将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的合法性,而忽视内容实质的合理性。
    招标投标运用评标方法的实践中暴露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上述投标资格预审和后审的4个共同性问题在评标方法的运用中同样存在,即:
    (1)评标方法缺乏分类的指导性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
    (2)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滞后;
    (3)设置倾向性评标方法和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力。
    这些问题上述已经剖析,在此不再重复。两类评标方法具体运用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的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投标报价是反映竞争能力并决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适合于技术性能、规格相对标准统一的货物招标和技术简单通用的工程招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势是,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竞争作用,降低采购标的价格,提高投资效益;评标方法操作简便,可以节省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可以公平评价投标竞争能力,最大程度地排除评标中主观不公正因素的干扰影响。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际运用中因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和有效约束机制,暴露出了许多“水土不服”的问题。
    (1)难以遏制投标人盲目压价和恶性竞争。许多投标人,特别是实力差、信誉差的投标人为了项目中标,常常不计成本,不思后果,盲目压价。由于目前对于企业的合理成本价分析界定仍然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和有效分析鉴定方法,而难以有效阻止这种恶性竞争行为。特别应该注意防范的是采用资格后审方法情况下,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参差不齐,盲目压价和恶性竞争现象更加突出。
    中标人低价中标后,又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造伪劣产品和豆腐渣工程,或者采用转包分包规避风险,或者创造各种合同变更条件和索赔理由迫使招标人追加费用。由于目前企业信誉约束力和合同约束力远远不够,招标人的项目合同管理、监理又十分薄弱,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的质量、深度存在许多缺陷、漏洞,以致中标人类似费用索赔和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容易得逞,而难以有效防范。
    (2)忽视投标技术方案的失误和优化。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投标报价是反映竞争能力并决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所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都会集中关注最低报价,而不同程度地忽视投标技术方案与措施的可能失误和优化。从而可能造成招标项目功能、质量、价格、工期(交货期)的一定损失。并且,不利于建立建设工程按质定价的制度导向,不利于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综合考虑投标商务报价、技术方案、业绩、信誉等因素,设置评标因素、标准和方法,并推荐最大程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标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综合量化反映投标人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既关注投标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又注重商务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竞争性。综合评估法适合于技术性能规格复杂,通用性差,实施方案的选择路径多、差异大、要求高,且中标人履约能力至关重要的招标项目。但是综合评标法同样存在以下不可回避的严重缺陷。
   (1)综合评标的各项因素和标准较难全面、客观、科学、准确地设定和评价。除了投标报价能够客观量化评价,其他技术方案、性能、质量和效率指标、投标人资格、业绩、信誉等都受专家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的局限,很难客观量化评价,评标结果因人而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个人的好恶感觉,并容易诱发营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法评标行为。
    一些持有不正当想法的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中采用可控性的非参考标底或其与投标报价复合形成的标底为评标基准价,并据此设置有效报价界限和报价评分增减标准(调查中,实际采用此类办法的达28%)达到串通和排斥投标人。
    (2)综合评标法难以实现招标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投标人为了获得最优的评标结果,只能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投标报价和资源要素的配置方案,无法根据投标人自身的竞争优势特点,实现投标价格、资源要素、技术方案的合理平衡和最优组合;同时,招标人也没有自由选择中标价格和技术方案最优组合的余地,从而难以实现招标项目效益的最大优化。
    3、其他问题
    (1)招标人不参与评标的做法值得研究。一些地方部门为了防止招标人因营私舞弊、腐败交易,而对评标委员会工作产生不公正引导和施加不正当压力,规定招标人不得参与评标。这一做法过于简单化,实际效果利弊不一,应该谨慎推行。调研中有88%的单位认为招标人的专业代表应该参与评标。按照现行规定,招标人几乎没有权利从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选择决定中标人,如果又不让其参与评标,这将严重削弱招标人正确运用招标投标制度,选择合适中标人、优化实施方案、提高投资效益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会导致招标人不尽义务,推卸责任,最终造成无人为项目招标和管理负责的后果,这显然不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退一步说,招标人在项目合同履行中仍有可能从事腐败交易,总不能简单地让其退出项目管理呀!同时,招标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既不利于评标委员会全面准确地掌握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需求特点,又等于放弃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必要制约。所以,按照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设计,让招标人的1--2个专业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利大于弊。
    (2)评标时间仓促,缺乏必要的评标准备。这一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招标人由于内定中标人或对评标工作具有分析、对比选择招标项目满意中标人、选择可行技术方案、选择可靠中标价格和合同条件以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所以往往以项目实施时间紧迫为理由,安排评标时间十分仓促,以致评标专家常常缺乏必要的评标准备,在没有时间全面阅读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匆忙评价投标文件,难免使评标流于形式,甚至导致评标失误、失实和失去公正。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规范保证评标的足够时间和必要步骤。
    (四)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现状分析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直接制约和影响了招标项目评标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1、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已经替代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根据有效调查表统计,招标项目中83.03%从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16.97%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自身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为此,部分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已经考虑逐步取消对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及其人数的要求。
    这些情况说明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正在或者已经取代了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建的专家库。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领域和交易数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之,对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数量结构的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专家库已经不能满足招标投标实践的需要。政府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方面可以实现地区和行业专家资源的共享,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家资源分割造成的浪费和空缺,另一方面也为推行专家异地和跨行业公正评标,改变“评标常委”的现状创造了条件。
    2、评标专家的职责权利、责任和素质不对称
    首先,评标专家的职责权利没有准确界定。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常常超越本身的职责定位和专业范围。例如,评标工作涉及法律、政策、技术、经济等专业知识,评标专家不可能精通所有专业知识,所以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有技术、经济、法律等专家构成,并应该结合专家特长进行评标职责分工。但是,现行规定又要求评标委员会每个专家必须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也就是技术、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都要同时完成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的评判工作。赋予评标专家的职责权利超越了评标专家力所能及的专业范围,即使专家经过专业培训也无法使其成为全能的专家。这是评标结果常常失去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再如,评标中涉及对评标方法和标准有不同理解时,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往往自行决定解释,而这应当是招标文件编制者的职责。
    其次,评标专家缺乏责任约束。评标委员会是为了某个项目招标而临时组建的工作组,作为临时组织整体既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现行规定,评标只能由评标专家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但是评标专家发生各种失职、失误和不正当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何种途径追究责任?目前没有详尽的配套规定。最多采用“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惩戒措施,无法产生震慑和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的效果。
    再次,评标专家素质良莠不齐。评标专家具有维护评标科学、公平、公正的神圣职责,其职业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成败,并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产生直接影响。近年,专家评标违规和失误案例不断发生,这当然涉及许多方面原因,但是专家自身素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评标专家业务素质不适应。目前,任何一个行业都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因此评标专家需要不断更新补充专业知识,而许多专家却依赖吃老本,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和项目评标的专业要求,不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的管理理念,甚至不能全面准确理解招标文件;有的专家侧重于理论研究,而缺乏实践经验,当实践和理论矛盾时,不知如何评判;由于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管理不严格或专家库专业分类不清,部分项目聘用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则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评标专家的道德素质不适应。评标专家既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水准,更应当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廉洁、公正、保密的准则,并能够认真负责,依法完成评标工作。然而,一些评标专家却经不住不当利益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不能客观公正评标,仅仅凭自己好恶、关系和外部影响评价投标人,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极端评分、随意废标,采用泄漏评标信息诱发评标争议等方式偏袒或排斥投标人。
    鉴于评标专家的现状,为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应该按照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体系,共享专家资源,积极推行专家异地和跨行评标;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培训、选聘、考核以及惩戒、清退制度。
    (五)虚假招标投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现状分析
    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虚假招标、伪造业绩、串标、围标、挂靠、转包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根据问卷调查估计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比例大约有35.4%,这足以说明治理串标、围标行为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
    目前,因为招标投标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自律体系尚未健全,且大多数项目招标人缺乏有效的自我治理和自律约束机制,因此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抵制公平竞争,谋取中标、骗取不当利益,甚至从事腐败交易,这是大多数虚假招标、伪造业绩、串标围标、挂靠转包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动因。为此,我们既要从根本上健全政府和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约束机制,同时,也要认真关注和研究类似以下这些诱发和催生这些现象的直接和间接的外部因素。如此,才能按照标本兼顾,远近结合的原则提出有效治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方案和措施。
    1、招标人因地方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过多控制管理,而失去了依法应有的自主决策权利,包括评标参与权与定标权,由此可能产生消极抵制态度,为了实现不正当或可能正当的目的,很可能与投标人串标,或唆使、诱导投标人之间串标。
    2、招标人因不正当交易需要或要求中标单位垫付项目资金或解决项目必需的其他问题等原因,已经内定中标人或项目经理,为了让内定单位或项目经理达到合格投标资质条件并获取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便合谋进行伪造企业资质、业绩和挂靠、串标以及转包等非法行为。
    3、有些项目因技术管理、程序、作业面、时间等原因不适用招标或无法招标,但因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恐怕承担责任而往往不愿核准招标人免于招标的申请。招标人为了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不得已采用虚假招标投标,以尽快通过“形式合法”的招标投标程序。
    4、招标投标市场恶性竞争情况严重,特别当招标项目投标人过多时,投标人往往失去凭实力竞争的信心,抛弃诚信守法的自律责任,为谋取中标和不当利益,采取消极行为抵制恶性竞争,进行串标、围标。
    5、市场信用及其合同法律约束软弱,促使企业经营和项目实施全过程会过多依赖行政力量管理控制,同时,使得招标投标市场在无形中被行政管辖范围所分割,导致外地、外系统投标人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和取得中标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效益降低。为此,外地企业采用挂靠、转包等方式与本地、本系统的队伍合作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同样,由于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等因素,与项目招标人有各种关系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不具备投标资质条件,也迫切需要采用挂靠、转包等方式与合格企业联合,才有可能投标和中标。这是形成挂靠、转包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6、按照目前工程施工组织技术水平和工程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传统体制形成“以包代管”的主要特征,企业的项目作业层完全可以独立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小型普通和专业工程施工,并自行解决有关的资源和技术管理问题,企业项目作业层除了对外必须使用企业资质业绩的条件外,依赖企业管理高层解决的其他资源和管理要素已经微乎其微。因此,企业项目作业层资源要素完全可能按照市场外部需求分离流动、优化重组。同时,许多拥有各类资质的大企业往往因经营机制制约已经缺乏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主要依赖向各类项目作业层“出售”企业资质牌子获取生存费用。
    上述两个方面为工程施工经营机制产生挂靠、转包行为提供了基本条件和可能需求,也说明施工企业因资源要素优化重组需要而产生的流动“挂靠”行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与临时利益交换产生的挂靠行为有重要区别。同时,启示我们对施工企业资质传统管理体系改革必要性的深入思考。施工企业的资格、能力、信誉是随时动态变化的,政府的责任是建立统一、客观、公开反映企业能力、业绩信誉的信息服务体系和企业资格能力分类分级的指导性指标体系,而不应直接审批企业的资质。企业的资格能力应该由市场鉴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咨询机构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并结合投标企业当时为项目配置的资源要素动态判别。现在,招标项目按照政府审批的企业资质判断投标资格能力,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和选择,同时,决定投标企业准入和淘汰的关键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因此造成企业能进不能出,资质能升不能降,企业规模不断无序扩张。促使投标企业围绕政府认定、晋升和维护企业资质集中过多的资源力量,而往往忽视市场客户---项目招标人对企业能力信誉及其产品的评价反映,缺乏时刻关注和不断创造每个项目或产品优秀质量、品牌和声誉的压力和动力。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和监督人等市场主体没有一个共享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实现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和沟通对接,导致各方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时间不对称,以致为各类合法和非法的中介人从事正当或不正当信息沟通,甚至为从事串标、围标的“专业户”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同时,市场信息封闭是导致市场分割保护,行政监督效力有限,社会监督机制失效,企业和个人诚信自律机制缺失的共同和基本的原因。
    8、因为受政企关联、监督管理合一、招标与合同监管分离、监督职责范围交叉的行政管理体制限制以及行政监督力量、手段、方式的限制,并且社会监督体系缺失,所以对虚假招标、伪造业绩、串标围标、挂靠转包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是监控发现困难,调查确认困难,行政惩罚困难。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软弱无力是这些不法行为不断蔓延的主要外部原因。
    二、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建议
    调研组根据调查获得的行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期望对于政府立法、监督和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保持健康、科学发展能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和标准体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应该努力实现无缝对接。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发后,部门和省、市地方实施性规定应该通过统一规划、清理界定、协商会签的协调机制,实现招标投标管理规则的完整统一和严密对接。
    同时,应该建立招标投标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体系,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刚柔相济,详略互补,共同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和操作行为。
    建议适当调整和准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且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层层扩大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规模;要按资金性质区分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外资和民营项目,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既要保证必须招标项目的严肃性,又应让自愿招标项目拥有一定自主权。应当赋予政府投资外的项目业主在选择招标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定标规则和程序等依法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利;要努力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民营项目简单、便捷、积极地运用招标投标制度;应当允许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实践需要,创新和完善招标方式、方法及其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办法。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1、推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和部门管理分离,强化市场统一监督,弱化行业分割管理。有关行政主体行使行业内部项目管理(或投资管理)及其招标管理职责与履行市场外部监督执法职能必须分离。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对各行业现有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体内循环、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多重监管的现状,努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由行业内转为行业外,由分散转向整合,最终建立起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撤并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监督职能,组建综合监督机构统一行使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已经表明了招标投标监督职能迫切需要统一综合的发展趋势,但由于目前法律制度不配套和上下级政府职能不对应,综合监督机构统一行使招标投标监督职能还有诸多困难。政府、社会和行业应当积极探索,进一步改革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方式及其合理、稳妥的过渡办法。
    2、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程序、方式透明,并达到高效规范、公正严肃、动态适时;应该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相互结合的要求,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监督与合同履行监督相互结合,市场与“现场”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以真实可靠的现场合同履行信息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客观可信。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规定参加工程及其相关货物、服务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在所在地区成立分支机构,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一规定不利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要求,建议修改为招标投标结束后,中标人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坚持政企分离,强化项目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项目招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取决其内生的自律机制和职业资格条件。所以在健全招标投标市场和项目主体外部监督体系的同时,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者竞争选聘和持股经营等现代企业的长效奖励和约束机制,落实经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建设)主体责任制及其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努力培育完善项目招标人进入市场的职业素质和资格条件,在此基础上应当保证招标人依法行使项目招标必要的自主管理决策的权利和责任,而不能通过政府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多、过细的过程管理和同时限制招标人的行为权利来期望约束和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事实证明实际效果却却适得其反。同时,也要尽快改变一些行业和国有企事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严重缺位、错位的状况,在坚持项目主体自律负责制的基础上,健全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体制。
    4、政府采购亟待建立集中采购、管理、监督分离制约机制。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职能(包括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机构或工程集中发包机构)、政府机构内部采购管理职能、政府采购的市场执法监督职能三者之间应该相互分离,特别要将政府采购的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独立分离出来,实现综合统一的外部监督,才能有效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防止滋生集中腐败。否则,在监督和管理合一的情况下,政府内部采购管理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的分离只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改革完善适合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下的招标代理和评标、决标办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定位于为有关政府部门集中代理采购货物、服务或发包工程的身份,不能越权履行采购人的职责,要充分保留和发挥货物、服务、工程使用人在招标采购和发包,过程中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功能作用,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形成相互竞争格局。建立起政府使用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防范政府集中机构因为缺乏有效的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而产生“高价、低效、寻租”等弊病。
    5、各省、地市公共资源和工程交易服务场所应该按照共建共享原则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服务。这对于当前促进规范公共招标采购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应当加快制定交易场所建立和运行的统一管理规则,严格禁止交易场所越位行使招标采购的行政监管职责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职责。行政监督与交易场所应该分属不同政府部门,并取消过多、过高的不合理收费。也可尝试通过竞争选择企业投资建立和运营交易场所。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不必刻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场地集中归并,也不必要在所有县级城市都建立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以避免交易场所重复建设和运营,造成新的资源分割和浪费。实质问题是要通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整合和充分开放、共享各类公共资源要素信息,同时,为政府和社会动态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一个开放、高效的服务平台。
    (三)加强招标投标主体诚信自律
    招标投标主体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市场信息开放透明范围与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行政与社会监督体系等因素密切相关。首先,应该大力提高招标投标行业队伍的职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文化建设、专业知识能力建设和诚信守法的自律体系建设,同时,要加强招标投标理论体系建设。全方位、多层次促进招标人、代理人、投标人、监督人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评标专家)正确树立核心价值观念,提升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诚信自律意识,这是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规范的核心和持久力量。
    其次,健全各方主体(包括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自我决策和自我约束的资格条件和权利责任。其中,应当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这是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加强自律责任和职业资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有效规范职业行为的基本途径和自律机制;在提高全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同时,必须重视提高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这是过去一直被疏忽,而当前已经成为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再次,加快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和监督体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除了依靠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约束外,应该注意充分发挥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制约作用。当前法律监督力和合同约束力软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主体诚信信息传播的有效范围小于其行为活动范围,或者诚信信息传递失真或者传递时间滞后于主体行为活动时间,以致主体违法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失去了风险约束,导致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屡禁不止,难以遏制。而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又反过来寻求行政力量的庇护和相对可靠的人脉关系约束,导致市场信用秩序步入恶性循环。所以,应当充分意识到行业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和持久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加快推进市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和监督体系建设,努力使公开透明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客观、准确、及时地覆盖、反映和监督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及其行为规范。
    最后,要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在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督力度的同时,努力构建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共同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守法。既要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又要有效防范和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纠纷。例如,制定和实施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代理工作程序、评标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体系;项目招标文件发放前征询潜在投标人意见;建立专家委员会裁定招标投标争议纠纷的自律机制等。同时,要加快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以信息网络媒体为主的投诉、举报、反映等社会监督系统,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和行为规范,既弥补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跨度、深度、力度和效力的不足,又能够对行政监督行为建立必要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全面提升招标代理价值含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要紧紧抓住建立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和大力推动电子招标的战略发展机遇,全面提升招标代理队伍的职业素质及其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服务结构,加大科技研发和管理创新的力量,按照项目管理全过程系统化的要求,拓展招标代理服务的领域、范围与服务深度,全面提升招标代理价值含量与专业服务水平,并通过专业化、集约化、多元化竞争与发展,实现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重组,调整服务结构和经营规模。
    其次,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努力营造招标代理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整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并加强对代理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统一整合、提高和严格控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标准,改革和完善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招标代理机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重组,调整服务结构、层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建立招标投标信息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
    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首先依赖于市场信息的一体化,招标投标规则的统一取决于市场信息的统一。包括招标项目公告、评标公示信息、招标投标主体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和合同履行信息要实现客观、准确、及时的统一采集和发布。
    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招标投标信息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可以促使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传播一定程度地突破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的限制,最大限度地破解由于行政条块分割、保护、封闭而困扰招标投标制度健康运行的诸多难题,杜绝和遏制许多招标投标无序混乱现象。
    建立全面、客观、透明、对称、动态的市场信息统一公共服务体系是建设市场统一诚信自律体系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的必要基础,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基本条件,也是各地政府建立集中交易场所的本质要求。市场信息统一公共服务体系将为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公开透明,抵制分割、保护行为提供必要条件;为分析、鉴别和防范虚假招标、虚假身份、资格、业绩以及串标、抬标和恶性压价提供有力的信息资源和手段;也将为改革传统的政府审批企业资质的管理体制,统一、全面、客观、动态反映和监督市场主体的能力、业绩、信誉,逐步消除“违法失信无所忌,天南地北任我行”的现象奠定基础。
    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顺应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大力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即将联合有关部委制定印发《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并加快构建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我们深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必将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创建节能、低碳、高效、健康、科学的行业发展道路带来又一次战略性、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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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0:55:3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现状与发展调研报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华北、东北调研组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服务群体,在规范招标活动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体制不协调、制度不完善、法律不统一、市场不规范等,严重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为了反映广大会员的诉求,深入了解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及发展现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三个调研小组,分地区开展调研。本组采取调查问卷和现场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调研了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6个省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了解有关情况。本组撰写了调研报告,报告分招标代理机构现状及调查问卷基本数据、制约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SWOT分析和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来发展的有关建议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现状及调查问卷基本数据

    (一)招标代理机构现状

     1、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经历了跨越式的大发展
     我国1984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招投标制,2000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招投标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同时确立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十年中,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长。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就达4899家,并且数量仍在在逐步上升。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和改革的深入,原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格局正在发生转变
招标代理机构正处于由简单的、低层次的程序服务,向高质量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转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单纯依靠重招标程序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迫使招标代理机构将合法、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摆在发展首位。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始走集团化、延长服务链的道路。

     3、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启动,加快了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加大了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技术力量、专业知识和配套设施及服务方面下功夫,并努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的迫切性。

    (二)调研问卷基本数据

     此次调查采取了组织座谈、实地走访、抽样问卷等方式进行。从2010年9月12日-9月30日,调研组先后调研了东北三省、河北、内蒙古、山西等省的会员单位,举办了6次座谈会,共87家会员单位参加座谈,重点实地走访了11家单位。同时,下发调查问卷87份,回收有效问卷85份,对华北、东北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及发展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参与调研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其中大型企业占2%,中型企业占41%,小型企业占57%。



     二、制约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结果看,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数量规模、技术水平、企业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一)管理体制不协调

     一是上位法法律条款口径不一问题。《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条款口径不一问题,增加了招标代理工作中执行难度。尽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但两部法律个别条款界定统一,关系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执行标准。

     二是地区、行业间协调问题。行业间、地方政府间变相垄断。某些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自立“规定”,设置门槛,以达到排斥外地供应商的目的;行业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导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不面对政出多门、多种认定、多重标准的“几难”境地。

     三是法律、政策执行问题。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已有十年,但是一些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执行力度还不够,同时缺乏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机制,部分法律规章没有得到扎实地贯彻和落实,市(县)级以下地区管理部门尤为明显。

     四是部门、行业、地方性监管文件制定的过多问题。一些部门、地方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仅站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立场考虑问题,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规定,制度机制自成体系、缺乏协调,甚至存在相互摩擦,导致招标代理工作无所适从,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时常因为自身利益而相互掣肘、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是行业信用体系缺失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建立过程中,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导致招投标行业各方主体信用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影响招投标行业各方主体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由于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行业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严重扭曲了招投标市场的信用关系,导致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是部分规章有待完善问题。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制度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其中有些规章太粗、有些规章过细,操作中与上位法无法衔接。

     三是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2年印发执行,到目前为止,市场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且现行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中,还存在最低下浮比例规定缺乏有效监督,下浮不受限制,压价、价格恶性竞争现象较为普遍、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不单独计价收费等问题,93.5%的调查单位认为存在招标人恶意压低代理服务费现象。导致代理机构利润微薄,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偏低、人才吸纳乏力,从业人员素质与招投标活动要求不相适应,行业整体执业水平难以提高。

     四是招标代理市场门槛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型的专业机构,因其投资少、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特点,其企业迅速增加,仅黑龙江哈尔滨市就有100多家大大小小的招标代理机构,加之市场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导致一些无资质、无经营场所、无专业队伍、无评标专家库,甚至无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进入招标投标代理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调查中,我们了解到95.0%的代理机构认为投标竞争十分激烈,串标、挂靠行为较为普遍。此外,个别大型招标代理机构在各省的分支机构过多,一个省甚至好几个,无法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不良行为。

     (三)招投标活动操作不规范

     1、招标人问题
     调查显示,有的招标人在部分项目,尤其是部分中央投资项目中存在场外运作、规避招标的现象,并且规避招标手段层出不穷。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认识存在偏差,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有效开展招标活动。

     2、投标人问题
     有些投标人存在串标抬标,排斥他人等问题,其通过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以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或与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串通,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

     3、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有的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力量不够强,无法通过有效服务,为招标项目把关,导致投标人质疑、投诉较多。有的代理公司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

     4、评标专家问题
     一是评标专家专业不对口,不同行业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存在与项目要求不对口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不好。二是评标专家素质良莠不齐。除专业技术外,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评标敷衍了事现象比较普遍。三是针对评标专家责任和义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评标专家行为不仅没有详细规范,在执行现有的评标专家有关规定时,还存在走过场及执行走样现象。

     5、监管部门问题
     一是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监管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存在走过场现象,监督流于形式,监管内容缺乏规范。二是行政监管主体过多。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各级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证等部门也介入到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这一方面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但是,弊端也随之越加显现,少数执法人员违法、干预招标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监督主体过多,导致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的出现,弱化了监督,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调查数据显示3.0%的代理机构指出监督评标的除有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外,纪检、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也参与监督;2.5%指出监督人员在个别时候会直接干预评标。三是监管人员执法能力、职业道德和监管质量有待提高。招投标活动中,国家职能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涉及招标活动的主体尚未形成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化并能达成协作的完整的职业共同体。

     (四)社会认知度不高

     近年来,通过政府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大力推动,招投标诚信自律逐渐成为行业共识。虽然人们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但存在偏差,认为市场很多招投标活动未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这是由于针对招投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大,新闻媒体的报道以负面居多,导致社会上有些部门、单位或人员对代理机构的招投标工作存在着片面的认识,认为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暗箱操作,其工作人员唯利是图,弄虚作假。整个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并不熟悉和了解,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不佳,认知度不高。

     三、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SWOT分析

     在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运用优劣势分析法(SWOT分析)对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和挑战进行分析。

     (一)优势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其政策法律、技术人才、专业和信息优势,为业主提供法律咨询,通过专业代理服务,寻求到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产品与劳务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多方位地为招标人提供咨询,规范采购行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此外,招标代理机构优势还在于其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组成招标人的买方群体,与投标人构成重复性合作关系,对整个竞争态势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为招标人选取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投标人,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了作用。

     (二)劣势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行业的重要主体,发挥着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然而,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拥有的交涉力相当微弱,尤其是在与权力机构和业主的沟通中,尚不具备与二者平等对话和交涉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不对,招标从业人员边缘化问题较为突出。招标代理工作往往受制于招标人、众多的监督方,以及地方各自为政的制度体系的多重规束,其依法执业的独立性空间微乎其微,代理机构甚至用“被绑架”形容他们的执业处境。此外,受到技术力量等方面的限制,招标代理市场上以“程序型”招标代理机构居多。
     (三)机会
     近年来,国家为巩固和发展扩内需、保增长成效,中央投资不断增加,同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招投标配套法律制度,增强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招标代理机构以规范服务赢得市场、拓展企业发展之路带来了新的机遇。此外,国务院有关部委大力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法制及技术标准建设,为招标代理机构优化服务,促进服务升级、转变服务方式提供了契机。

     (四)挑战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招标机构不断出现,不同程度地挤占了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随着部分行业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场承揽业务,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促使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优化和升级服务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如何由“程序型”招标代理机构向“咨询型”企业转变,成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面临的生存挑战。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来发展的有关建议

     招标代理机构的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二是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三是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与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法规管制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合规经营、预防腐败为原则,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

     业务创新方面,一是以做精做专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随着市场发育的愈发完善,社会分工愈加细致,当今经济社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是大而全,对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色经营、资源整合、做精做专是招标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题中之义。因此,找准定位,选择优势行业做深、做透,在最能实现自身价值的领域通过兼并重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规模扩张、效益提升和多种经营,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必然选择。二是建立招标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根据市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业务需贯穿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后评价阶段管理等各个阶段。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纸质招投标方式进行改造升级。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应用,逐步实现招投标流程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拓展增值服务。

    内部管理方面,一是以人才兴业为基础。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其专业技术能力、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职业道德对顺利完成招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基础,培养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至关重要,从业人员的培训往往占招标代理机构成本支出的很大比例。建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对建设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从业人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走出一味追求从业人员数量的误区,更要努力建设成为人才密集型企业。二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企业制度,其任务是适应市场、面向未来。新型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的充分结合是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选择。

    (二)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建议

     1、完善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科学的政策设计与行业规划,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我国立法部门需正视行业发展瓶颈,解决监管多头、部门与行业无法协调统一问题。同时建议与国际规则接轨,尽快实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

     二是建立信用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借鉴国际信用体制完善国家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以及信用消费者四个层级的信用体系职能作用,按照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建立健康的市场机制与市场信用体系,创造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机制。
三是建立行业检查制度。利用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政府委托,成立招标投标工作检查组,在全国范围内检查政策及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开展情况,形成社会监督、行业检查、责任追究并重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是健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招标代理市场规模进行规划并有效控制,应规定凡是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承担。同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2、尽快修订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颁布执行,到目前为止,已执行八年,招标投标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工程量清单计算问题等等。建议尽快修订,按照项目(包)收取服务费,并细化有关规定。

     3、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
     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国家和国际组织公共采购方面的技术规范,针对我国招投标行业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不间断地制定通用和行业招标投标工作指南或文件范本,并形成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

     4、规范行政监管行为
     一是加强对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细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招投标监管腐败行为的防范长效机制。对越权监管、监管缺位给予纪律处分,依法惩处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社会监督。针对行政监管行为,通过信息收集、行业检查、意见征询等方式,定期开展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社会反馈意见。
     三是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协议。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协议公开制度,定期检查协议公开情况,通过提高代理服务收费透明度,解决恶意降价竞争问题。

     5、加强企业建设引导
     一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技术力量,根据资源及人才技术优势,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优势领域深入研究和探讨,做精做专,通过向业主单位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形成企业自主招标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
     二是引导企业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管理与诚信建设。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突出专业代理机构在程序操作规范方面的优势,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健全内部制度,明确组织分工,科学管理,创建实力过硬的企业内部环境。
     三是对内部管理规范、专业化程度高、重视招标从业人员队伍培养,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优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和行业评优认定上给予倾斜。

     6、加快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一是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到人才战略的高度,建立全面系统的招标采购人员培养制度,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培训体系。
     二是推动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加快建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通过对招标师的继续教育以及动态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
     三是加强政策宣导,提高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及清正廉洁意识。严格从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进从业人员优胜劣汰,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机制。

     7、发展电子招标投标
    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信用考核、投标单位信息查询等服务。通过前期的招标信息公开、从业队伍、从业人员备案、资格审查管理、投标单位的业绩、信用信息建档,统一实行“阳光招标”动态管理。同时,建立不同行业主体数据库,推进行业数据标准化建设工作。为行业各方主体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二是加快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研究工作,为行业互联互通提供基础。如通过实现电子文档存档及备案、异地远程评标等,解决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文件存档、招投标成本高、资源浪费问题。
三是加强招标投标行业信息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水平。

     (三)对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建议

     1、加强行业发展研究
     一是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协助政府组织好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结合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招标投标理论体系,为行业提高发展质量、招标代理机构明确发展方向提供指引。二是加深招标采购国际化问题研究,通过对国际形势及国际组织政策等领域的研究,分析国际化趋势对招投标行业各方主体,尤其是代理机构的影响,为行业主体积极应对国际化趋势提供对策建议。

     2、促进行业及市场规范
     一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引导行业增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通过对行业规范空白点的研究分析,加强行业规范的广度和深度。二是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项目类别,建立并完善招投标行业标准体系,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符合行业及市场发展需要的行业标准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对不良行为的警示和惩处制度。

     3、推动代理机构技术力量提升
     一是完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启动确立“考”、“评”的结合的高级招标师评价工作。建立招标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招标师依法执业,促进招标师人员数量与企业资质申请、年检等工作挂钩。二是强化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服务技术含量,引导行业由“重企业资质”向“重企业及从业人员业绩”转变。三是加快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研究工作,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利用电子化手段促进服务结构调整、提升服务水平。

     4、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
     一是以建立符合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诚实信用为目标,完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信用评价体系等制度,形成外部约束机制,体现行业诚实信用的要求。二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引导企业守法规、讲诚信、重质量、强管理。三是扩大诚信自律工作范围,由目前的招标代理机构延伸至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

     5、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是开展会员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如专题调研、学术研讨、论坛、会员交流、会员沙龙等,促进行业间、会员间、国内与国外的交流,进一步搭建会员沟通平台。二是针对招标投标各主体,加大宣传法律法规、实务操作、管理、案例分析以及相关问题的培训力度,加强政策与规范业务执行的正确引导。三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反映企业呼声,交流行业信息、介绍经验、提供咨询和服务;多方位地为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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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0:58:0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西南、西北调研组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日益增长和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招投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逐渐成为了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而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代理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代理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招标代理活动也正向着规范、有序的专业代理方向发展。

    但近年发现,招标代理活动来自市场各方面的干扰事件日益增多,如来自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问题,来自招标代理市场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来自评标专家的不能客观公正评标的问题;以及来自行政监督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问题等,直接制约和影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我党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了“招标代理市场生存环境”的专题调研,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环境做深入了解,掌握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学决策的一手资料,进而指导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调研部署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对本次调研活动进行了整体部署,统一制定了调研提纲,分为中南、西南、东北、西北、华东、华北六个片区,由协会专门人员组成了调研组,对招标代理机构生存环境进行调研。

    2.1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从招标投标环境、行政监督环境、企业基本情况着手,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执行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在本省执行情况,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地区招投标机构是否有特殊待遇或特殊要求;
    (2)招投标各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项目流程)能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3)本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如何,在监督中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组织架构,即招标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资质、业务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情况;其他制约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问题。

    2.2调研方法
    采用“集中座谈”与“个别访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研。分别在兰州、西安、贵阳和重庆召开了四次座谈会,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性质、规模的不同,邀请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座谈,会后对其中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深入走访。

    2.3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邀请了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广西、贵州、四川、重庆、云南等10省市50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座谈,会后专门走访了其中11家单位。

    2.4资料收集方法
    调研采用座谈、走访、统一问卷“三位一体”的方式收集材料,回收有效调研问卷50份。所有问卷经核实后进行编码,输入计算机,然后由小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和问题汇总。

    三、调研结论

    通过本次调研,调研组认为: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二年以来,招标代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分布和数量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招标代理成果显著,对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调研也发现,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制约招标代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和事件,直接制约着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反映问题数据分析见附件。

    四、招标代理市场现状

    4.1招标代理市场收益情况估算
    据初步估算,目前全国约6000家招标代理机构年招标额可达13.90万亿元,与2009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2.46万亿元相比,招标代理比例达到61.89%左右。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四类资格,同时具备四个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36家。从调研情况看,具备的资质越全,招标代理机构年均招标额越大,统计情况见图4-1,其中“四甲”指具备四个甲级资格的企业,其余类同。


图4-1

    4.2 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调研表明,招标投标制度在各地基本上得到了有效落实,相关数据统计结果见图4-2。

图4-2

    招标阶段:有84.61%的调查者认为,其在承揽代理业务时招标人没有出现指定中标人、材料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情况;近九成的招标项目除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外,同时在各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开标阶段:有90%的调查者反映项目开标均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主持开标、唱标并担任记录员,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评标阶段:有88.46%的调查者反映,评标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定标阶段:有80.77%的调查者反映,项目的中标单位由招标人确定;96.15%的调查者反映,招标项目在评标结束后30天定标;有七成调查者反映,定标前招标人没有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内容谈判。

    合同签订阶段:有92.31%的调查者反映,评标结束后30天内可以完成合同签订;有65.38%的调查者反映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一致;有50%的调查者反映招标项目执行结果较好。

    4.3行政监督

    通过调查,行政监督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督体系不断健全。调查者反映,70%的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了交易场所并对项目进行合同备案,76.92%的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在监督过程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二是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在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中,有96.15%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部门能够到场监督,73.08%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人员不会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同时,80.77%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人员会及时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五、制约招标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本次调研,集中反映出了:招标投标行业制度不统一;地方行政监督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间恶意竞争现象严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招标代理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1:招标投标行业制度不统一,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管
    在调研过程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是行业制度不统一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部门,特别地区、县颁布的管理办法不尽一致,一个地方一种做法,加大了招标代理难度,每次招标均需先熟悉地区县的管理办法、准备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和协调各方关系,造成了极大浪费。

    行业制度不统一的另一种表现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调查组在西安地区调研时了解到这一问题。据介绍,很多省市代理机构到外地开展业务首先要办理入省登记证、入市登记证,需要提供大量原件、托关系才能在该省、市获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前提条件,部分地方管理部门甚至存在恶意刁难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现象,直接制约了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原因分析:《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采购已经变成了国内一种主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新的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下,地方政府,特别是地区、县级政府部门比照本地企业特点,颁布了一些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而其实质则是地方政府或人员与地方企业间存在利益关系,缺乏执政为民的廉洁执政精神。
    所以,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制度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建立全行业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迫在眉睫。

    问题2:地方行政监督部门,特别是地区以下行政监督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严重
    通过调研,发现地方行政监管部门,特别是地区以下行政监督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

    1、地方行政监督部门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加大了招标公告发布成本支出。调查中,西北地区有88.24%、西南地区有84.62%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了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和地点。

    2、部分行政监督部门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侵犯了招标人权利。调查中,西北地区有17.65%、西南地区有23.08%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在一些项目上直接指定了招标代理机构。

    3、行政监督机构与交易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指定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要求招标人按其规定标准缴费现象严重。调查中,西北地区有76.47%、西南地区有69.23%的调查者反映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了交易场所,要求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并按其规定交纳费用。

    4、部分交易中心集中收取投标保证金,强行代行招标人接收投标权。调查中,西北地区有35.29%、西南地区有57.69%的调查者反映一些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交易中心集中收取了投标保证金。

    5、地区以下行政部门人员参加开标索要报酬现象严重。调查中,西北地区有76.47%、西南地区有88.46%的调查者反映政监督部门人员到场监督开标。同时,一些与招标投标过程监督无关的部门也要求参与开标,强行索要报酬现象严重。用调查者的话,“除计划生育部门没到场外,其他行政部门均到场”索要费用,有的不仅为自己索要,还要为没有参加会议的主管领导和同事索要。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更是喊出了要“享受评标专家的待遇”的话,认为他们在评标现场工作时间与评标专家一样,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距陕西省调查者初步统计,行政部门人员到开标、评标现场索要的费用,甚至高于支付评标专家的费用,占到了开标、评标费用的50%以上。

   6、行政监督机构借推行电子评标软件之名,强行收取费用。陕西一些地区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一种工程量清单电子评标软件,强行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购买某公司生产的这种软件进行招标或投标,同时评标时指定该公司的固定人员进行操作,分析工程量清单报价差异,要求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操作人员享受评标专家的劳务费。该种做法,因评标软件和操作人员相对固定,易引起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新的腐败问题,同时也加大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原因分析:地方一些行政监督部门及人员与交易中心、企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关系,缺乏“依法行政”和“甘做人民公仆”的思想,把地方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维护地方经济繁荣”的工作出发点,进而违法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问题3:招标代理机构间恶意竞争现象严重,急需规范

    1、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激烈,恶意竞争现象日趋严重。本次调查中,有90%的调查者反映当下招标代理竞争程度日趋激烈,已经演变成了恶意竞争的局面。

    2、招标人违规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地方行政监督部门规定代理机构选择采用比选,直接导致招标代理服务费恶意竞争现象,收费普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本次调查,西北地区有82.36%、西南地区有88.46%的调查者反映招标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在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违规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

    调查者普遍反映,大多数招标人把招标代理堪称是一种简单的“走程序”工作,一个1000万元左右的项目,招标人仅支付几千元的服务费;同时,在市场恶意竞争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争抢代理项目甚至出现“零收费”、“零报价”现象。据部分调查者反映,2004年-2010年,该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收取服务费占应收取招标代理服务的比例从2004年的81.5%,逐步下降到79.5%、78.7%、65.6%,到2010年已经降至60%,个别项目甚至已经降到收费标准的40%-50%。一方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水平逐年降低,另一方面地方行政部门的人员又迫使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不增加一些额外支出项目,极大地影响了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原因分析:招标代理市场存在资格出让、出借,挂牌承揽业务现象,而地方一些行政监督部门颁布执行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又把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主要的比选指标。一些小公司和挂牌机构为招揽业务而竞相进行价格竞争、压低代理费,有的更是通过这种方式“明招暗定”代理机构,再通过其他方式给其补偿,致使一些大的、管理规范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愿意参与“比选”,严重制约了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六、促使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些建议

    招标代理是《招标投标法》中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帮助招标人减少采购失误,进行专业化建设提出的一种委托代理制度。实践表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项制度在贯彻法律宗旨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招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如下:
    建议1:完善法制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指导与监督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要求各省政府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同时,规定其下属的地区、县政府不得再出台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彻底改变那种一个地区,一个做法的混乱局面;组织《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彻底清理地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而形成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
    (2)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按照我党建设高效廉洁执政队伍的要求,加强对行政监督人员的基础素质和为国为民奉献精神教育,监督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假借行政监督之名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监察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对辖区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察,彻底改变行政监督那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从而有害于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局面。

    建议2:规范交易中心的设立及办事程序,界定清其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作用在于提供当事人一个交易场所或平台,进而服务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具有行政监督及管理职能;彻底清理地方一些部门行政监督与交易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
    (2)彻底切断各地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交易中心只能按其向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依据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建议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推动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检查工作,严惩恶意扰乱招标代理市场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促使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同时,采取对招标代理项目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对许可他人滥用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扰乱市场管理的行为进行严惩。
    (2)加强对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考核工作,加快招标师职业资格及其继续教育等规范从业人员的制度建立;同时,加大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法律意识强化工作,推动其整体实力的提高。
    (3)规范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检查,及时查处那些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价格法》的确定或获取招标代理项目的机构和人员,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4:加快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诚实守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专家研究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机制;有步骤地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和创优单位的表彰活动,提高企业自律和诚实守信意识。
    (2)督促各地加快进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告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以示警戒,进而形成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
    (3)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诚实守信的检查工作;同时,建立“守信获奖、失信受惩”的机制,进而倡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
http://www.ctba.org.cn/yjzj/xnx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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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0:59:09 |只看该作者
为了进一步把握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现状,深入了解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听取市场各方主体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年度工作部署,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从2010年9月初到10月底,历时两个月,分别由李小林副秘书长带领华东、中南调研组、邢丽华副秘书长带领华北、东北调研组、毛林繁副秘书长带领西北、西南调研组,分赴17个省、市、区,通过座谈会、书面问卷及实地走访,与300余家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就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研讨。

    调研结束后,各调研组经过认真研究,已形成初步调研报告,协会网站予以登载,就调研报告的归纳整理、现状分析、提出的建议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最终形成行业调研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请您在这里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的建议内容较多,请发邮件至:ctba@ctba.org.cn   。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华东、中南调研组:关于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发展的调研报告
    华北、东北调研组:招标代理机构现状与发展调研报告
    西北、西南调研组: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请填写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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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必填项。正文内容不超过2000字。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http://www.ctba.org.cn/yjzj/index_zjy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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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1:01:42 |只看该作者
虽然是一篇2010年征求意见,但还是有不少的意义,未见正式发表过,特地找出来供大家参考。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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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08:53:01 |只看该作者
快速浏览了三个调研报告,老朽认为,调研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如何窒息中国招标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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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48:3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快速浏览了三个调研报告,老朽认为,调研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如何窒息中国招标的。 (2013-12-17 08:53) 
   请问,这些窒息中国招标的规章中,是否包括商务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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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51:1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快速浏览了三个调研报告,老朽认为,调研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如何窒息中国招标的。 (2013-12-17 08:53) 
   不得不承认一些漫天乱舞的规章、红头文件、行业标准(示范)招标文件对规范中国招标起了反作用!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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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2-17 13:23: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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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多、内容少、抄袭多、创新少
资质多、实质少、部门多、负责少
从业多、控制少、证书多、实力少
人员多、专家少、专家多、实干少
小弟多、练兵少、过场多、较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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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6:29:5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请问,这些窒息中国招标的规章中,是否包括商务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哈哈哈,在招标行业干了这么久,只有这几个“哈”才能表达我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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