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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不容变通的十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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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4:05: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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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2-6 21:00:36 |只看该作者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程序作出了比较明确之规定,即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与审批必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要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及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截止日期须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采购中的废标须符合“三种情形”、废标后的处理必须符合《采购法》中相关规定条款的约束、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五个程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询价采购方式应在“四程序”范围内进行、履约验收要把握好“三方面”重点内容和采购文件保存要保证其“七方面”内容的完整性等。那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要做到以上“十个程序”内含的不容变通!须从以下“十方面”抓起。

  一、须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方面抓起。

  ①采购人要遵照《采购法》的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应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等的规定执行;

  ②鉴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③从政府采工作来看,开展采购工作的前提是,预算中有安排的,并且项目具体的,资金预算明确的才能保证其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在开展后有资金拔付的保障;

  ④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⑤另外,只有这样,才能为供应商了解年度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和结构,并为客观地作出经营策略提供依椐;

  ⑥采购领域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可借鉴国外好的惯例和经验,及时调整和改革预算编制的时间(如美国一般从开始编制之日到国会批准之日,长达十八个月,并且各部门编制的预算非常详细,调研时间也更充足),以达到最优化的目的;

  ⑦政府采购预算也要实现周期长,计划性强和硬化了预算约束的编制机制,使其充分推动采购预算编制的更具科学性和计划性及节约性;

  ⑧编制采购预算要把握好如下内容:一是部门预算的实施要有利于明确和细化政府采购项目;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要实现更加科学化;三是政府采购项目要在部门预算中详细列明;四是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要保证做到采购预算编报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⑨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预算编制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注意区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政府采购的计划形式及内容,全国要保证统一。

  二、须从邀请招标中被邀请对象的选择和“甄别”方面抓起。

  ①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②《采购法》中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选择应当邀请的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

  ③首先,要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

  ④其次,根据我国在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邀请招标进一步完善管理内容;

  ⑤采购人在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⑥采购人对选择邀请招标的方法要严加“甄别”和规范。一是在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时在加以“甄别”;二是对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三是对供应商的确定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法来确定邀请的供应商(但任意选出应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可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

  ⑦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还要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三、须从投标的截止日期“斟酌”方面抓起。

  ①〈采购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采购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②投标的截止日期是指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惯例一般在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在我国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为20天,还比较合理;

  ③投标截止日期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调整;

  ④如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缩短投标截止日期,要依法予以处理;

  ⑤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要注重研究政府采购投标截止日期必要的灵活性,并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⑥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各级政府的采购机构应当在遵守〈采购法〉规定的同时并结合国际惯例,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适当缩短投标截止日期,但要限定最短期限。

  四、须从招标采购中的符合废标情形条件方面抓起。

  ①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可以废标;

  ③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干扰等),应予废标;

  ④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也应当废标;

  ⑤采购任务取消更应当废标,这里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压缩支出等政策性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⑥在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五、须从废标后的处理环节和再行组织招标方面抓起。

  ①〈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②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

  ③采购人对涉及到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终结,不得再行开展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④采购人应当及时地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尽快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⑤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

  ⑥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⑦经批准后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事先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六、须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方面抓起。

  ①要严格按〈采购法〉的规定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采取谈判采购方式的,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好谈判文件;

  ③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④在开展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持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

  ⑤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⑥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时,一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增强竞争性;

  ⑦总之,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七、须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该遵循的程序方面抓起。

  ①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②单一来源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非常特殊,不具备竞争性,因此采购人在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和小心谨慎;

  ③在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时,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开展采购;

  ④采购人在使用这种采购方式时,要注重保证其采购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就失去了其原意;

  ⑤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⑥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的提供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采购支出。

  八、从询价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程序方面抓起。

  采购人在使用询价采购方式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程序:

  一是要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成员的三分之二);

  二是要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书面询价通知书);

  三是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是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要依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是供应商在询价采购中,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注意:慎重和准确性,因为价格一旦报出,就没有更改的余地(因为其报价是一次性的);

  六是询价的价格确定后,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动或者变通,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采购将被视为无效。

  九、须从应把握好履约验收的“三方面”重点抓起。

  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也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不得省略和更不容变通;

  ②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做好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程度;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处理,从而真正起到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③采购人必须履行好自己的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最后验收的职责,强化验收意识,以确保采购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④对待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

  ⑤另外,《采购法》规定,如果请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为验收方,这一点不容更改和变通;

  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要用好自己验收方应有权利,并尽好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和越位超权限更改和变通有关采购程序之现象;

  ⑦作为验收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后,要将最后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了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的关键一部分,更是保证其采购质量的有效措施,采购人要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依法组织验收工作;

  ⑨最后还得注意,参与验收的人员要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切不可搞虚假验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⑩供应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发现有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不良供应商记录名单和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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