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此《标准》为表格形式):
表格“序号1一般房屋建筑”中“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规定:
“大型”:建筑物层数≥25层,建筑物高度≥100米,单跨跨度≥30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中型”:建筑物层数5-25层,建筑物高度15-100米,单跨跨度15-30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30000平方米,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
表格“注: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文件,“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第2条规定“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现为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另外“承包工程范围”中规定:“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物层数28层及以下,建筑物高度120米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建筑群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根据前两条对比分析:以建筑物层数为例,二级施工企业可承包建筑物层数28层及以下,而二级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建筑物层数5-25层。那么,26-28层建筑物只有一级项目经理(现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才有资格担任项目负责人,在二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并未要求必须要有一级项目经理(现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因此就出现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不能全面担任二级施工企业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矛盾。
为此建议对《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序号1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相应表格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大型”一项
1、“建筑物层数≥25层”,修订为≥28层;
2、“建筑物高度≥100米”,修订为≥120米;
3、“单跨跨度≥30米”,修订为≥36米;
4、“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修订为120000平方米。
二、“中型”一项
1、“建筑物层数5至25层”,修订为5至28层;
2、“建筑物高度15至100米”,修订为15至120米;
3、“单跨跨度15至30米”,修订为15至36米;
4、“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至100000平方米”,修订为3000至12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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