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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 八个细节问题仍须改善【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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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1:0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管理 八个细节问题仍须改善

硅谷动力 2007-03-27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徐瑛

【编者按】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少地方均试行了“区域联动”采购模式,总体而言,这一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目前各地现行的政府采购区域联动来看,大部分省市、地、县三级并未完全实现联动式采购,有的仅是部分业务采用了县级之间的横向式联合采购,规模效益并未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采购人的选择意向不同,加上部分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造成“联动”采购大多只走了形式,规模效益仍有发挥的空间。  

【正文】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将近五年时,回头总结与反思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非常必要。

  结合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以为,目前,政府采购管理、操作细节中有八个细节问题仍需要改善。

  “联动”规模效益未充分实现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少地方均试行了“区域联动”采购模式,总体而言,这一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目前各地现行的政府采购区域联动来看,大部分省市、地、县三级并未完全实现联动式采购,有的仅是部分业务采用了县级之间的横向式联合采购,规模效益并未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采购人的选择意向不同,加上部分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造成“联动”采购大多只走了形式,规模效益仍有发挥的空间。

  预算编制与实际脱节

  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到现在,已有四五年时间,但不少地方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不能实现同步编制等,造成预算具体实施过程中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局面。再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糙,导致了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金额差距很大,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了计划和指导的作用,增大了实际采购过程中随意购买的可能性。

  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密

  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尚未完全规范,对多大金额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怎样的资格准入门槛,并没有从法律法规上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各地大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协商后确立的,如此操作,在执行的程度上可松可紧,随意性很大。这也是近几年来,政府采购投诉较多的主要环节,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评标方法选用过程不透明

  目前,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过程中,可选用的评标方法较多,有尚在探索中的,也有运用比较成熟的,如“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这几种评标方法适用的范围不一致,各有优缺点。但实际操作时,评标方法在一些地方往往主要由采购代理机构遵从采购人的意志确定,且通常情况下只在招标文件里公布所选用的评标方法,但并不公开选用该评标方法的理由和具体评分细则。这样不仅容易使投标供应商不理解中标结果,而且使政府采购脱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
  评审专家管理混乱

  许多县市受地域影响,技术性评审专家较少,不仅没有建成专家库,也没有独立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因此,这些地方的评审专家通常不是随机选择得到的,往往由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这给供应商腐蚀“专家”提供了机会。在某些地方,有关部门甚至主动创造“供需见面”的机会,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协商讨论评标问题,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解决评审专家准入资格与独立性是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两大核心问题,也是防范商业贿赂的关键所在。

  市场价格评估体系欠完整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领域广泛、商品复杂多样,再加上由于技术迅速更新换代,产品本身型号、用途也日新月异,因此,政府采购对市场平均价格尚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充其量只能对行业内、领域内“小市场”的部分产品价格有初步的了解与比较。如过去有人说,一个服务器政府采购价格是3.8万元,但市场价格却只要3.1万元。而事实上,细细考量一下就能知道这样的简单的进行数字比较是不科学、不可靠的。

  首先,此市场价格是什么样的市场价格?是某公司提供的,还是某地域的平均价格,又是国内哪一个地域的平均价?其次,此市场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相同产品、相同质量、相同服务的前提条件。再次,政府采购不是某个个体的采购,而是集中采购行为,它同时还被赋予了调节产业结构、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这些职能的价值在市场价格中该如何评价都是问题。因此,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价格评估体系也是现阶段需要探索解决的一大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复杂

  许多地方从形式上已建立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实质效果上看,并未体现其高效防腐的功能。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仍处于一种从财政预算拨款至采购人单位账户,由采购人单位转账至财政国库股账户后,再由财政国库股支付给供应商的重复划转的状况。如此来回划转,国库集中支付非但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在给供应商支付的前一个环节上多设置了一道门槛,延长了供应商收款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供货成本。

  对代理机构评价不科学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评价,许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以“采购总额”、“节约率”等来衡量,由于目前“节约率”等的计量口径多不一致,计算时不够准确,因而“采购总额”是大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事实上,以“采购总额”这样一个绝对数量来考评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激励和控制采购代理机构日常工作。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制度,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完善其采购代理工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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