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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标千万元政府采购大单被废 状告政府遭驳回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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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7:1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中标千万元政府采购大单被废 状告政府遭驳回

新浪广东 2014年7月17日08:14   南方都市报评论

背景:2013年4月,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胜天成”)在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称“顺德区环运局”)一项目中,中标了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大单,中标信息公布后,有竞标公司投诉竞争不公,区财税局调查后称中标无效。华胜天成将该局告上法庭。   

南都讯 记者邵铭 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了解到,华胜天成起诉顺德区财税局一案,华胜天成被判败诉。不过,据其代理律师透露,目前已在积极准备申诉。

判决显示,华胜天成遭遇废标,是因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都新太”)投诉。而在此前的竞标中,佳都新太以0 .86分之差落败,屈居第二。不过,被告顺德区财税局认为,这是因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导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在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由其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采购,是依法而为。

“核心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具体到个案上,需要维护谁的利益,就可能适用对谁有利的法律。”曾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的谷辽海,在2010年曾代理格力废标案。昨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他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一些条款上存在冲突,企业因此被动埋单。

不过,在华胜天成公司诉顺德财税局一案中,记者发现还涉及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新、旧规适用冲突。其最新修订版是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有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形,新规已改为“否决该投标人的竞标”,而旧规则要求“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由于顺德区环运局该项目的评审活动于2013年4月24日举行,法院最终认定适用旧规。

据了解,这实际上是该项目第3次宣布采购失败。而在2012年10月30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在天涯论坛上曾有网帖质疑,这是在为暗定中标人“量身定做”。不过,同年12月7日,顺德区政府采购中心称,因参加投标的6家投标人均未通过符合性检查,为无效投标。而到2013年2月17日,又有公告称,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影响公平情况,依法作废标处理。

第1回合

竞标对手投诉

专家评分不公

不服中标被废

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4月1日,顺德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文件,对顺德区环运局综合业务系统一期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为1000万元。据悉,这次第3次采购。

同年4月24日,是正式投标日。除了华胜天成、佳都新太外,还有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迈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北明软件”)参与投标。最终结果显示,华胜天成以总得分67.03分排名第一。一周后,顺德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官网公布了中标信息。

随后,佳都新太提出质疑,并向顺德区财税局投诉,认为优迈公司对标的报价150万元远低于成本价,且有专家评分明显存在不公。经调查,顺德区财税局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采购。

随后,华胜天成不服,向顺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区府作出维持决定,期间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第2回合

超限期提投诉

要求撤销决定

处理程序合法

一审被判驳回

华胜天成决定起诉,要求撤销顺德区财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华胜天成除了认为佳都新太的投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外,还认为即使评标委员会认定优迈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将该公司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也不会出现可能影响项目中标结果的情形。

对此,顺德区财税局认为,优迈公司报价明显低于该项目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却未作出任何处理。有违《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相关处理办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顺德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处理程序合法,且优迈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被评标委员会将其作废标处理,必然导致其他4家投标人的报价总分及总得分产生变化,出现可能影响项目中标结果的情形。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决定。

第3回合

对手低于标底

不应影响投标

坚称有效中标

上诉再被驳回

华胜天成不服,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中标程序合法,应为有效中标。

最大的争议在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此,华胜天成认为,只能理解为该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不能理解为其行为造成整个投标行为无效。而且,该项目属于软件开发类项目,该种项目报价的弹性非常大,其成本价只有投标人自己知道,外界根本无法认定。何况,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是计算机和软件方面的专家,其从专业的角度都并未认定优迈公司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政府采购中心亦无权认定。

顺德政府采购中心辩称,关键是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所以属于程序违法。

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优迈公司、华南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该项目预算价且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但评标委员会却没有对他们提出上述要求,直接确认所有投标报价有效,已违反了相关规定。

今年6月17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了华胜天成的上诉。

说案

争议背后,是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谷辽海(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不过《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至今难产。谷辽海表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实施都已有10余年,但冲突一直不断,主要是体现适用的范围和管理职责上。到底一标废,是否就要全部废?谷辽海认为,这就需要两法能尽快弥合分歧。

不过,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已进行了调整。在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7种情形中,第五种正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这在2013年4月修订的新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

就此案而言,顺德区财税局作为监督机关,应无异议。但在程序和具体法律依据上,其实还是有着讨论的空间。至于法院的态度,在终审判决中已表述相当明确,作为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在监督过程中亦不可避免需基于自己的判断来对评标委员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保存时间:2014/7/17
原标题:企业中标千万元政府采购大单被废 状告政府遭驳回 新浪广东
http://gd.sina.com.cn/news/m/2014-07-17/0814113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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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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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11:27:36 |只看该作者
支持华胜天成!!!
    九部23号令和《招投标条例》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其二,政府采购的“废标”与工程建设项目“废标”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在政府采购法中“废标”一词并没有废止。其三、具体本案不能按政府采购法的废标进行处理和判案。
   佛山中院、顺德区政府、顺德区财税局没有依法行政和办案!
   即使在两法原有的框架内对于“废标”也是没有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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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1:54:57 |只看该作者
按照新的电子招投标办法,希望政府及国家企事业单位能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优化招投标的透明度及公平、公正。
本公司就是研发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公司,希望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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