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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注重依法行政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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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1:3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注重依法行政

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来源:安徽日报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具体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领域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合理的监管体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不统一问题,不少地方已自发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探索。这些探索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强调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即把各职能部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与产权交易等监管权授权或委托给专门设立的机构统一行使,原职能部门不再直接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但由于中央和省级层面大多并未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缺乏协调一致的层级管理和指导,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比如各地综合监管机构在机构名称、管理权限、执法方式等方面就存在诸多差异。合理的监管体制未必要求上下绝对一致,但一定要求上下沟通顺畅。

——合法的监管机构。合法的机构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各地探索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仅限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目前并无其他法律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进行授权。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各地成立的所谓综合监管机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根据基本立法原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的公共资源交易,也不论该交易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在确定监管机构时应当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法律完全可以也应当将具有共性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管,确定由一个特定的机构负责。

——可诉的监管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行为能在多大范围内接受司法审查,是衡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近些年来,各地以改革名义创设的诸多监管行为往往难以接受司法审查,比如没收保证金、不良行为记录、记入黑名单等等。个中缘由,一方面在于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很多监管行为形式上“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在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决定实质上多由党委政府作出,监管机构只是挂名。为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应做到三个“法定”:主体法定、职责法定和程序法定,严格杜绝“法外”监管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扩充监管行为的可诉性,避免出现司法审查真空地带。

责任编辑:news24


保存时间:2014/12/23
原标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注重依法行政 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
http://www.ggcg.tv/yejie/201412/201412239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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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2 10:13:32 |只看该作者
凡是依法行政就不用搞改革了,哪一项改革是没有突破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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