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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 该由谁发出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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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1:0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理论探讨

中标(成交)通知书 该由谁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 该由谁发出.jpg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1124日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 勇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通知供应商已取得中标、成交资格的书面凭证,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必要条件,其具有法律效力。可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究竟该谁发出?

法律规定有歧义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强调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法律责任,而究竟该谁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通知书主体模糊。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来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的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委托方,而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方,以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为约定,实质上是替采购人负责,为采购人服务的。从这条规定来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可行使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权利。


实际操作有困惑


就政府采购活动来说,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执行哪种采购程序,最终结果均是由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这样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客观公正的。当然,这是建立在采购人依法运作,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的基础上的。


从采购执行来看,采购代理机构是历经了采购信息发布、编制采购文件、准入资格审查、标底审定、专家抽取、组织评标等各个环节,介入了采购程序运行的全过程,直接与投标的供应商打交道,熟悉整个项目流程。个别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迎合采购人的喜好,将采购人"意中人"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无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公开、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似乎只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最为恰当,同时也有利于合同监管与验收,资金支付等。但法律上尚无依据,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只要采购信息公开透明,采购程序阳光操作,中标、成交结果客观公正,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为及时满足采购需求,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从采购客观实际出发,由采购人依法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最为恰当。其理由是:采购人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采购人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甲方;能及时掌握签订采购合同的期限;能把握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地点。


采购人发通知书更合理


从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内容来看,中标、成交通知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已取得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资格,并告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地点,同时通知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前提是已经有了客观公正的中标、成交结果。


从中标、成交结果来看,中标成交结果是经过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为目标,按照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然后由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确定的,而中标、成交供应商满足了采购需求,占据竞争优势,经评审专家严格审查,夺得中标、成交资格。显然,这是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维护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主体。


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结果和目的来看,为在法定期限内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作准备,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从满足采购需求的实际出发的。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1124日第158513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4/11/25 16:57:18
原标题:中标(成交)通知书 该由谁发出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41124/discussion_97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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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6 15:32:02 |只看该作者
看看过去投票的帖子: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7397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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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5:58: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过于较真了,有点钻牛角尖了,这么浅显的道理,无需质疑和讨论了。
根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肯定由合同相对人(邀约提出的对象)发出了。
另一方面,根据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做出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责任承担主体也是被代理人,招标人没让你代理机构发,没在中标通知书上盖上公章,你代理人的就是无权代理,自己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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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6:13:35 |只看该作者

回 非常冒火 的帖子

非常冒火:楼主过于较真了,有点钻牛角尖了,这么浅显的道理,无需质疑和讨论了。
根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肯定由合同相对人(邀约提出的对象)发出了。
另一方面,根据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做出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责任承担主体也是被代理人,招标人没让你代理机构发,没 .. (2014-11-26 15:58) 
支持,英雄所见略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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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26 22:30:08 |只看该作者
原本非常简单的事,真心觉得无需讨论,更无需列入什么“理论探讨”专栏。
有一句话叫做:世上本无事,那个什么什么人自扰之。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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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09:49:50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问题确实不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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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4:19:21 |只看该作者
哎,但是,各地的实际做法,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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