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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庭 因"怠于处罚"污企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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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0:3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贵州一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庭 因"怠于处罚"污企


2014-12-22 西检预防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企业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说,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敏告诉记者,此前,检察机关尚未有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原告身份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提起诉讼的先例。


   (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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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24 10:34:55 |只看该作者
碧翰烽:检察院首次状告环保局意味什么?

· 作者:碧翰烽
· 时间:2014-12-22 09:08
· 分类:法治视点
标签: 检察院 告环保局

碧翰烽:检察院首次状告环保局意味什么?

新华网贵阳12月21日电 “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企业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对此“不满”,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当前,以环境污染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纠纷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引发公众和舆论关注。有影响的如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案、厦门PX项目集体散步事件、福建海门华电项目污染事件、什邡事件和启东事件等等。显示出人数众多、声势浩大,不仅显示了政府应对和控制能力薄弱,更表现出了政府在环境保护当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但是一些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具原告资格为由“拒之门外”,使得各种各样的上访层出不穷。有统计显示,仅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境信访就达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00余件。相比之下,进入诉讼程序不足1000件。

如此“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导致了事态的严重恶化,不仅使得环境纠纷日益突出,危害民众健康和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更是助长了一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于腐败问题和权钱交易,特别是当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现象根深蒂固,严重侵害着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而类似的公益事件,还不只是环境保护方面。还有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安全、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事件,以及频频出现的征地拆迁事件,其中都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也都可能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没有依法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

我国现行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条文。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将为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在反腐和反四风的高压之下,一些官员开始抱怨“为官不易”,出现了“不作为”的突出问题,也就是“为官不为”。针对这种现象,极有可能在公共利益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当检察院状告环保局等现象成为一种常态之后,不仅要对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形成有力遏制,更要对主要负责人形成法律震慑,从而有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碧翰烽 : 碧翰烽:检察院首次状告环保局意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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