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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府采购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中“合同草案条款”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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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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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合同特指“明确不同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草案是指签约方双方沟通之后草拟书面协议的工作。】
三、相关网页说明:
林华律师 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的。
资料来源:http://www.110.com/ask/question-1507678.html
从上面答复可以看出,两位律师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
同草案条款”是否自动生效?
2、相应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合同草案条款”,并要求采购人确认或答复?
3、“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指的是哪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