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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发中标通知书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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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0:0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公司参与一项目招标,评标结果排名第一,公示期结束,该公司说不想做该工程了(本身参与投标可能就是陪标),通知了几次,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有什么好的办法吗?查了下,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求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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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0:51:05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中标通知书是发出主义,不是到达主义,没必要非要崔他来领取,他明确表示不来取,你直接依照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址和联系人发个EMS或者挂号信即可。留存发出的底单即可。然后往后数30日就可以追责了。

对于法律规定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 施工项目可以推论一下:基本是公示期满了经招标人确认就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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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19:45 |只看该作者
我自己的招标文件全部是这样的:
31. 中标通知
31.1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签发经招标单位审查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31.2《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中标候选人未能在3天公示期满后5日内到代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其自行放弃中标资格,或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中标候选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重新招标、工期延误等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1.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未中标结果,并在公布中标结果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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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5:18:05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首先中标通知书是发出主义,不是到达主义,没必要非要崔他来领取,他明确表示不来取,你直接依照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址和联系人发个EMS或者挂号信即可。留存发出的底单即可。然后往后数30日就可以追责了。

对于法律规定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 施工项目可以推论一下:基 .. (2015-01-22 10:51)
发了EMS或者挂号信,中标人说他没收到,咋整?你手里的东西只能证明你发了,但你没有东西证明发到了中标人手里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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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6:19:11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发了EMS或者挂号信,中标人说他没收到,咋整?你手里的东西只能证明你发了,但你没有东西证明发到了中标人手里哒? (2015-01-26 15:18) 

EMS或者挂号信是有物流记录和签收记录的。类似与法院的传票什么的,都是这么操作的。

如果仅仅是为了追责,拥有发出记录并且期满三十日,就已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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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09:02:51 |只看该作者
实施细则实施后,我都不敢写“无息”两个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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