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这个规定,在理论上,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似乎应该存在某种关系。笔者不是学法律的,虽法律知识缺乏,但可以用类比的方法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委员会”及其与组建者的关系
要搞清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组建者之间的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对“委员会”的解释和定义之一是: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例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笔者以为,委员会及其组建者之间存在两种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和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
1.行政隶属关系
显而易见,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是组建者的下属临时机构,并对其组建者负责。例如,某学校的招生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学校,并对其组建者——该学校负责。招生任务结束,招生委员会就解散。再例如,某单位一员工去世,该单位组建了治丧委员会,该治丧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单位,并对其组建者——该单位负责。遗体火化,后事办完,治丧委员会也寿终正寝。这种隶属关系为纵向的下位与上位的隶属关系,是组建者内部的行政关系。这种行政隶属关系具有临时性,委员会完成了组建者的任务后,即不复存在。
2. 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系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显然,组建者与其组建的委员会之间存在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即:基于委托人(组建者)与受托人(委员会)的约定,由受托人(委员会)处置委托人(组建者)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组建者(委托人)与委员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所述。 组建者(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组建者(委托人)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有权设立专门组织——委员会,并有权自主决定委员会的人选及委员会的负责人; (2)组建者(委托人)有权对委员会(受托人)提出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3)组建者(委托人)应向委员会(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和有关费用; (4)组建者(委托人)应向委员会成员(组建者代表除外)支付酬金。
委员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员会(受托人)成员(非组建者的代表)有权获得酬金;
(2)委员会(受托人)有权要求组建者(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费用;
(3)委员会(受托人)应按照组建者(委托人)的委托任务和要求进行工作,并按质按量完成。
(二)评标委员会的定义及其与组建者(招标人)的关系
按照上述《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委员会”的解释和定义,人们可以给评标委员会下这样一个定义: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依法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的属性是:①由招标人组建;②临时性的、寿命短暂的工作小组,某项目的评标工作一结束,该评标委员会即解散;③评标委员会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任何责任。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组建也存在两种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和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
1.评标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与招生委员会和治丧委员会一样,隶属于其组建者——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按常理,向谁提交报告即向谁负责,即:评标委员会必须对其组建者——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这种隶属关系也是纵向的下位与上位的隶属关系,是组建者内部的行政关系。评标委员会虽然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但是,“依法组建”丝毫不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行政隶属关系。
2.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评标——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目的是,将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因此,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与受托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成立,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将所有的招标项目的评标统一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而成立的。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表述,这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是公权力强制招标人将评标事务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自主委托给评标委员会的,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和行为。
招标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2)招标人有依法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3)招标人有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和专家比例——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招标人有筛选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5)招标人依法有权更换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依法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的权利; (7) 招标人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招标人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9)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0)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1)招标人有义务给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适宜的环境; (12)招标人有义务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除外)支付酬金。
评标委员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权利; (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 (3)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评标场所和适宜的评标环境;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除外)有权获得评标酬金; (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如上所述,代理系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系指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制度。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 第一,代理规范的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涉及第三方。 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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