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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行业:招标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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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4:0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历经半年征求意见,公立医院药品招标的顶层设计文件终于出台。

简评

发文机关由卫计委变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由卫计委与2014年7月22日发布,而正式文件的发文机构却是国务院办公厅,足见国家对药品招标工作的重视程度。

强调上下联动,明确分类采购。

文件强调实施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并没有鼓励实施价格的左右联动,表明国家一定程度上尊重跨省分之间的价格差异。对上下联动的的重视,变相鼓励基药与非基药招标的合并,对原来因价低放弃基药市场的企业将有所影响。

文件明确提出实施药品分类采购:1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每种药品剂型上不超过3种,每种规格不超过2种;2部分专利药、独家药进行价格谈判;3妇儿专科药非专利药、急救药、基础输液、用量小的药品及常用低价药等直接挂网采购;4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国家进行定点生产、议价采购;5麻醉、精神药品等按现行规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基础输液属于直接挂网采购的新增品种,超出市场预期。

确定双信封地位,鼓励国际水平仿制药。

文件明确指出,投标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通过技术标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评审。在技术标评审阶段,将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上市销售作为重要指标,并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但在商务标评审阶段,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过于强调低价。

对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平台自行采购,价格不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市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将进行调整。

此外,之前市场关注的“二次议价”并没有在文件中出现。强调货款周期,鼓励院企结算。

文件首次强调药品采购货款结算问题,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并对违规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如果30天的支付时限能够完全实施,对医药商业公司将是重大利好。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文件提出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如果该模式广泛实施,将对现有的药品流通环节产生重大冲击,一些代理商将推出市场,药品生产企业将获得部分中间环节利润。

缩短招标周期,新药另行采购。

采购周期由原有的两年一次缩短为一年一次,并要求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期盼的招标大年正式到来,目前尚有10省未启动基药招标、17省未启动非基药招标。随着招标工作的广泛推进,具有多个新药上市、新近基药目录企业将正式迎来业绩收货期。

首次提出错过招标的新药,各地可根据需要,另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采购。理论上利好创新性药企,但我们认为除非是及其重磅的新药上市,否则各地很难会因为一个品种而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如果我们认为:《意见》没有提出“左右联动”与“二次议价”,对整个行业偏向利好,随着招标工作的广泛推进,具有多个新药上市、新近基药目录企业将正式迎来业绩收货期。

同时我们看好输液企业受益于直接挂网采购,医药商业公司受益于结款周期缩短。(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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