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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辩论】招标文件是否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 【转贴;含赵勇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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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0:45: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辩论】招标文件是否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

2015-04-09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号 zgzfcgb
功能介绍 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于《中国政府采购报》。集新闻、信息、服务、指导于一体,融热点、焦点、难点、观点于一身。全力打造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者的沟通平台和心灵家园。

招标文件是否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无论是在政府采购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都有着不同的理解。“理不辩不明”。近日,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公共采购学专业研究生就这一问题组织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赛。本报特刊发其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立论环节


正方一辩杨天羽开门见山地抛出观点: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同时公开招标文件,并分别从缩短招标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杨天羽认为,同时公开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可以缩短招标的时间。而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同时公开,供应商可以提前获取招标文件中的信息,从而更全面地了解采购人的各种需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最后,杨天羽指出,同时公开可将监督关口前移,采购需求从发出招标公告的那一刻起就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招标文件中的各种问题可以得到事前解决。


反方一辩邵煜涵则从四个角度反击了正方的观点。邵煜涵首先提出,同时公开的恶果是编制招标文件的成本无法得到补偿。由于一部分潜在的供应商无需为阅读招标文件支付相应的成本,导致一部分编制招标文件的成本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长此以往将会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邵煜涵还提出,滞后公开招标文件带来的好处是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缩小投标人范围,提高采购效率。而从评审的角度来看,邵煜涵指出,同时公开将导致供应商投标意愿的增强,以及投标人之间过度竞争,从而造成评审委员会工作量增加,评审质量下降。最后,邵煜涵还援引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招标文件……”作为立论的法律基础。


自由辩论环节


正方二辩杜怡楠与反方二辩郭嘉分别就编制招标文件成本补偿问题与资格预审问题展开辩论。就前一问题,杜怡楠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对投标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方式弥补相应的成本,郭嘉则认为只要存在潜在供应商搭便车的行为,就必将导致相应的成本无法收回。就后一问题,杜怡楠认为同时公开并不影响资格预审,且能够使供应商尽早根据招标文件上的要求进行准备,提高招标质量。郭嘉则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与公告同时公开,投标人往往会同时准备资格预审材料与投标文件;而一旦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其为准备投标文件所付出的代价将转化为不可收回的沉没成本。而投标文件滞后公开,不存在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前就准备投标文件的情况。辩论进入白热化阶段。


总结陈词环节


正方三辩罗晨与反方三辩赵恩钖进行总结陈词。双方除总结各自观点外,还反驳了对方的观点。罗晨不认可同时公开将导致过度竞争的观点,认为同时公开只会有利于供应商充分竞争。这是因为招标文件披露的技术与标准要求实质上提高了投标的技术门槛;信息的充分、完整有利于供应商做出理性的投标决策。罗晨还认为,只要供应商未进行投标,就没有义务承担招标文件的成本。赵恩钖则重申了编制招标文件的成本必须得到补偿,以及市场过度竞争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的观点,并对正方“降低交易成本”的观点进行驳斥。


点评环节


担任本场辩论赛评委的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对这场辩论会进行了精彩点评。仅就辩论场上的表现而言,赵勇认为,双方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论据充分、难分伯仲。但由于反方立论难度稍大,因此判定反方获胜。


赵勇还就“招标文件是否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这一辩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正方提出的缩短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社会监督、提高效率等观点,赵勇表示完全赞同。支持反方的一个论点在于,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将对招标代理行业的生态链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按照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文件本身的工本费,但按照行业惯例,招标文件的收费并不是恰好等于其工本费,而是有一些超额利润。招标代理费通常按照采购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导致招标代理公司的收费水平与实际工作量并不完全相关,从而产生不了理想的激励效果。而招标文件的出售数量与投标文件数量、评审工作量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招标文件收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标的金额下降而引起的代理公司利润损失。


赵勇特别指出,关于这个辩题,有两点是需要在辩论过程和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进一步澄清的:一是主体问题,针对的是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人?监管部门属于公权部门,如果某监管部门要求管辖范围内的采购人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公开,那么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如果某采购人同时公开了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换句话说,如果同时公开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自愿行为,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如果该行为是财政部门强制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那么就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


另一点是公布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与投标资格三者的关系问题。目前许多地方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或参加了投标报名才能参与投标活动,这种情形虽然很普遍,但是事实上没有法律支撑。“什么时候看到招标文件”“什么时候购买招标文件”“什么时候具有投标资格”三件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这三个概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是影响招标代理公司的收入结构乃至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生态链;二是导致最终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获得招标信息时点有先后,从而导致不同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长短,这是一个公平性问题。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公共采购学专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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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青 + 1 转载
学以致用 + 2 强烈支持同步公开的做法,建议对于强制招标项目,这点规定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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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10 16:43:18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中都是按反方做的,反方还因立论难度大获胜,啥情况啊?
再办一场加时赛吧,辨题:辨论比赛观点为王还是技巧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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