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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司对中标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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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6:5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船厂的上级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
  <问题>  某船厂的上级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民事活动,本次招标投标的结果产生了中标人—某船厂,这是投标人之间实力比拼的结果。某船厂的上级公司想强行把没有中标的另一个船厂作为当然的合作者与中标人捆在一起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做法实际上把招标投标活动当成了儿戏,同时也有违“缔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完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拉郎配”做法,属于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放性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6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已经成立,只能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约,否则即属违法行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假设招标人大桥指挥部以及中标人同意了某船厂的上级公司的要求,与中标船厂和没有中标的船厂一起签订了合同,会怎么样?
   可以认定招标人属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某船厂的上级公司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该项目比较得体的做法是,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8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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