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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时新的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如何操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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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4:2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按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如: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6、取得省颁标准的8类资质企业,在省实施意见出台前,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将在省实施意见中明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方式:025-5186862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2月28日
抄送:各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5】 6号)
五、执行资质新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 20号)和省住建厅苏建招 [2015]29号” 号文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操作中的问题,经与厅市场处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企业资质》(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2、             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3、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专业的企业不涉及本次资质换证工作,承接工程范围仍按原资质标准。
4、爆破与拆除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发包。过渡期内(⒛ 16年12月31日前)原专业资质企业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5、已取消资质的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时,资格条件不得再要求投标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6、除上述规定外,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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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4:32:08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四、监督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十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十五)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十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十八)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十九)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二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所需资料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要求提供。
(二十一)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二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二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二十四)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
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二十七)资质标准修订情况
1、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2。
2、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二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同时废止。
八、舟山、义乌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附件:1、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
2、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中央建筑业企业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共12家,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10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四、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岗位证书涵盖的岗位名称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11类。
岗位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五、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六、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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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大家共同分心研究下,目前在资质过渡如何来设定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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