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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需从多个维度综合评估 黄冬如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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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9:2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家之言】需从多个维度综合评估



【一家之言】需从多个维度综合评估


2015-11-15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号 zgzfcgb
功能介绍 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于《中国政府采购报》。集新闻、信息、服务、指导于一体,融热点、焦点、难点、观点于一身。全力打造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者的沟通平台和心灵家园。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由行政审批许可转为行业自律管理后,判定此类资质可否作为政采供应商资格条件

黄冬如

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影响,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已成为行业和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专家观点尚未统一。这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供应商的具体采购工作带来了困扰,有必要深入分析,理清思路。

2014年初,国务院下文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权。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做好资质认定衔接工作。

2014年年中,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成立,随即启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及服务认定等工作。该联合会近期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正式开展资质认定及衔接工作。自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由行政审批许可转为行业自律管理。

有意见认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既然取消了行政许可,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也就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也有意见认为,若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且有限制供应商竞争之嫌。

那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由行政审批许可转为行业自律管理后,对于此类业务,我们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考量包括信息系统集成在内的同类资质,可否设定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关注以下因素:

一是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是否一定要经过法律授权?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来看,采购人是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也就是说,假如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定为相关项目的资格条件,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特定条件不等同于法定条件。

二是将该类资质设定为资格条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条例》第二十条就“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解释来讲,假若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这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明确有关,就不应属于不合理条件。那么,它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这就需要统筹去考虑。

从采购项目实施的角度讲,政府采购追求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最佳效益,即“物有所值”。此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竞争的有效性和效益的最优性。

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为例,它是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来评定企业的级别,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这些评审因素与政府采购评判标准息息相关。假若这类资质成熟可靠,得到全行业的认可,具有行业公信力的话,将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能规范供应商有序投标和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益和效率。有人认为,只要能有效服务于政府采购,就值得鼓励和提倡。

不过,换个角度,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来看,在采购活动中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以此为思路,该类资质设定是否属于资格条件限制则值得商榷。

实践中,长期以来,各地的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建设等,都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作为资格条件,这些行为值得广泛关注。这是否真正可以起到规范竞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障采购项目质量、效益和信息安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作用,需有关部门去综合评估。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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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3:52:57 |只看该作者
文章应该有一个副标题: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不再是法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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