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39|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取投标保证金谁来提出?

[复制链接]

48

主题

1

好友

2640

积分

精灵王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1:3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据以上,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也可以不用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问题来了,如果是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那么谁来提出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决定权在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


谢谢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大力 + 4

总评分: 威望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5-11-17 13:22:38 |只看该作者
现实情况是两者都有,另外还存在着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情况[s:8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4

好友

2061

积分

精灵王

让城市更美好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5-11-17 13:33:56 |只看该作者
决定权在采购人。防止有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等等情况
让城市更美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

好友

2640

积分

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5-11-17 15:13:4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答。请给出依据。

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
从代理机构的角度出发,一是愿意收,二是可以的话,越多越好,三是可以的话,时间越长越好。

但是从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制约供应商的因素,
一、代理机构如不及时退款,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会对采购人造成实质性麻烦,(但是责任又不在采购人,此类不在采购人可控范围)
二、对于一些印刷等资质类服务项目,没有明确的任务量,只定一个服务期限,1年或者几年。这样情况下,采购量其实是一个估计得数量。那么投标保证金及代理费其实都是有弹性的。这里说保证金,代理机构从自身出发,还是多收,就多收。而实际情况,只需收一部分即可,比如几万就能起到保障作用(实际情况,可能收十几万,或者几十万。)

所以,还是希望大家发表意见,找到法律依据,即使没有,最好也找到部委规章一类的。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1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5#
发表于 2015-11-19 14:22:28 |只看该作者
1 在政府采购中编制采购文件的是“招标采购单位”;
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
3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4 因此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好友

1185

积分

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5-11-19 15:49:23 |只看该作者
政采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是委托关系,应当是采购人说了算。
但现实中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只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采购计划和需求,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人就采购活动提出的要求很难得到响应(一次集中采购,采购人会有多个,要求也多)。加上政采法第十七条对集采机构进行的活动的约束,因此实施时集采机构有更多的决定权。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

好友

2640

积分

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5-11-20 10:28:59 |只看该作者
政府的集中采购中心,通俗的说,很强势,基本没有讨论的可能,肯定是他们说了算。(采购档案是不是要给采购人一份呢?他们给吗?)
社会的代理采购机构,肯定是以委托书为依据干活,基本也是听采购人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支持。强势的采购人和无所谓的采购人,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因此,呼唤上位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4-5 20:07 , Processed in 0.08158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