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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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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22:5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58号[/table]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table]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table]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table]
2015年11月10日[/table]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现就全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table]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table]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table]
(二)基本原则。[/table]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table]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table]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table]
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table]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table]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table]
各级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table]
(四)整合目标。2016年2月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建立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综合专家库。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级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2017年5月底前,省、市级政府完成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的建设,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table]
三、有序整合资源[/table]
(五)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市级政府应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8月10日前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措施,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table]
(六)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州)和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执行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table]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table]
(八)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在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我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向社会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各种原因导致已确定的专家缺位时,仍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补充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table]
四、统一规则体系[/table]
(九)完善管理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要遵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table]
(十)开展规则清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table]
五、完善运行机制[/table]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确保合法的企业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table]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对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代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table]
六、创新监管体制[/table]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table]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电子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从现场监督向智能监管转变。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以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table]
七、强化实施保障[/table]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提出整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table]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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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现就全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各级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2月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建立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综合专家库。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级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2017年5月底前,省、市级政府完成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的建设,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市级政府应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8月10日前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措施,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州)和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执行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在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我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向社会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各种原因导致已确定的专家缺位时,仍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补充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要遵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
  (十)开展规则清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确保合法的企业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对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代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电子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从现场监督向智能监管转变。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以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提出整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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