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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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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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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08:22: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当今很多地方政府都以政府采购的名义,通过公开招标组建了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要求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从中选择。


请问这种做法有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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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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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7 08:40:54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都是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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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11-17 09:01:26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采购人都是哪些部门? (2015-11-17 08:40) 
采购人(招标人)是当地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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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5-11-17 10:53:49 |只看该作者
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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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5-11-19 10:49:27 |只看该作者
这是很多地方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不过貌似2016年要出台新的文件,取消所有的招标代理库了。只是不知道这是我们地方的文件还是国家文件了。
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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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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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9:05:23 |只看该作者
取消违背公平原则的地方规章刻不容缓。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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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0:12:08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掌握的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需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库”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提到了“供应商库”,且在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前加入供应商库,办理入库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设置行业或地区封锁。

在此,姑且不论国家财政部设立此条规定,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精神一致,现在,此现象又波及到招标代理机构,大有“库”的种类和内涵被行政管理部门“任意泛化”趋势,个人认为:这还是重事前,弱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表现,此种做法实质,主管部门还是不愿意减政放权,且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的嫌疑,也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监管宗旨,甚至有的地方,要求市场主体申请入库手续资料极其繁杂(如: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后,还规定要求市场主体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相关企业证书原件、从业人员的个人职业/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变相强制收取费用,且相关入库手续和规定不集中统一告知,让市场主体来回奔走,疲于奔命等,无法达到激发市场自我调节的活力和减轻主体各类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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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5-11-23 20:56:27 |只看该作者
另外,从行政许可法管理角度进行分析: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
按照当地招投标行政管理规定,就不能从事当地的招标代理业务,请问:这是否为重复或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呢?
    在此,本人抛砖引玉,提出这个问题,请广大资深的专业老师,从法理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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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24 08:24:46 |只看该作者

回 安徽老鹰 的帖子

安徽老鹰:         据我所掌握的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需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库”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提到了“供应商库”,且在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政府采购 .. (2015-11-23 20:12)
层主所言此库(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供应商库)非本帖讨论的招标代理机构库,74号令中的供应商库是用于选择邀请供应商参加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详见磋商管理办法)方式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之一,其他两种方式为公告和采购人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均属于要约邀请的方式,加入省级财政部门只需要按其规定提交材料,不需要缴纳费用,不受任何地域和综合实力比较限制,入库后如采购人选择该方式,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即可。
此贴讨论招标代理机构库为当下各地普遍现象,但我个人认为采取这种形式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悖(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此竞争办法选择代理机构,但也不涉及建库),首先代理机构库招标的依据看似充分,分别为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和财政部18号令中的定点采购,但仔细理解结合上位法泽有所偏差。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并不一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个人认为不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即使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程一样可以继续开展,招标人有能力自行招标的还可以自行招标,且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权在于招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指定代理机构。同时假如由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采取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定点采购方式,则一定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畴(采购法对于服务规定更加宽泛,为货物与工程之外的对象,实施条例进一步补充为政府本身需要服务和像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代理权又分两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强制法定代理,采购人并无选择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如该部门设有部门集采机构的,应委托该机构,没有设立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此时选择权在采购人。而分散采购选择代理机构则完全属于采购人权利,政府采购法第19跳对于分散采购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而当下很多地方采取这种方式确定一批代理机构,规定采购人只能在库中选择或摇好抽取,有违上违法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得代理机构选择之规定。另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购买服务内容及目录中并不确定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只包含工程服务,根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服务的解释,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目录种的工程服务与上位法一致,并不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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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08:34:07 |只看该作者

回 安徽老鹰 的帖子

安徽老鹰:       另外,从行政许可法管理角度进行分析: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
按照当地招投标行政管理规定,就不能从事当地的招标代理业务,请问:这是否为重复或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呢?
.. (2015-11-23 20:56)
这属于两个概念,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与协议供货一样有相关规定及依据,不属于变相行政许可或审批,行政许可是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授权性(既颁发某某证书等)以及要式邀约,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采购一样,都属于竞争比较而已,只是服务期限和服务事项不同,一个是单个项目,定点采购泽是一定时间内得多个项目。如果说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供应商有违相关规定嫌疑,变相行政许可,那么通过招标选择某一家供应商提供工程或货物或服务不也是一样,建筑业企业哪个没有资质,银行、保险、印刷、安防企业等哪个没有资质证书,哪个没有经过行政许可,按这样的理论通过招标选择某一家企业,对于其他企业不也属于行政许可,这家能做我为什么不能做,都是有资质经过许可的单位。其实招标采购本就是通过竞争方式择优比较选择一家(定点采购为一批)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及服务的过程。个人认为不应讲择优比较与行政许可混为一谈,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平竞争更是三公一诚原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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