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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纯装修工程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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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9:2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纯装修工程问题讨论
能不能得出,只要是纯装修工程,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且根据财政部规定,此类工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论金额多大,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512/t20151211_6305871.htm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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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0:04:5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而不对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审批作明确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选择。单一来源(货物、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还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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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1:16:0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个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而不对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审批作明确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选择。单一来源(货物、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还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quote][quote]单一来源(货物、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还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请问,这条的依据或者出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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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1:47:25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 (2016-01-05 11:1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这里只明确达到公告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 符合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就要在指定媒体公示,并没有像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如货物服务等。因此个人理解这里的单一来源包含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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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5 13:05:17 |只看该作者
与关键是定义一下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纯装修工程。其他就都好办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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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05:24 |只看该作者
前一阵,论坛曾贴出一篇关于工程方面的文章。
我的理解是:
1、政府采购理论界都没有非常好的厘清和概括。
2、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都明确了一个建设工程的概念,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等,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再直白点,这些必须由建设部门或者发改委部门主导招标、开工。实施条例又明确了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纯装修工程项目,认为这些纯装修项目是由政府采购法来规范,直白点不需要建设部门和发改委部门来管理。
是不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就会出现广义工程和狭义工程的概念。广义的工程,就是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狭义的工程就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装修工程”,再说直白点,其实也不是工程,因为没有一部财政部的规范来具体规范这类“工程”,理论界,可以看此类装修工程的人工部分和涂料等货物所占比重,根据比重大小,归类到货物或者服务。
3、现实的难题是,2所提到的“装修工程”,如果预算金额比较大,采用了招标方式采购 ,那么它应该由招投标法规范还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直白点,建设部门有没有权利来管理?
4、从国务院法制办给财政部的这份批复文件来看,只是就是论事,解决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纯装修工程”办理开工证的问题。文件中是不是也明确了此类纯装修工程是不是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不管金额大小,(文件中有应当字眼)。实际上竞争性磋商也完全适应于工程,为什么批复文件把这种灵活的类似谈判采购方式落了呢?
5、那么实际情况呢,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装修项目采取以最低价成交为基本规则的竞争性谈判,或者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单一来源方式(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相关条款),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今天,是不是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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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16:44 |只看该作者
没有把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写入发文,真的好遗憾……至少应该写个兜底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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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6 10:01:44 |只看该作者
纯装修工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论金额多大,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这条规定出于哪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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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4:54:28 |只看该作者

回 gyw815 的帖子

gyw815:纯装修工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论金额多大,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这条规定出于哪条规定?




....... (2016-01-06 10:01) 
需要报批吗?
规定能找到吗?找找看!
找不到的,就应该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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