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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29个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有序整合资源(上)
看29个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有序整合资源(上)
原创 2016-05-20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截至目前,全国有29个省市区出台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本刊对其进行了摘编整理,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有序整合资源、统一规则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机制、强化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依次刊登。 |
北京市
北京市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北京市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编办负责明确细化市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工作。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标准,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过四个方面整合资源,分别是整合平台层级、整合场所资源、整合信息系统、整合专家资源。总体可用两个词概括:统一、规范。如市级层面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利用本市现有场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在整合信息系统里,北京市提出了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有两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
在整合专家资源中,北京市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市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逐步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河北省
河北省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河北省通过四个方面进行整合,分别是整合平台层级、整合场所资源、整合信息系统、整合专家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层级。
河北省提出,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二是整合场所资源。
河北省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等资源,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是整合信息系统。
河北省制定了时间表,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于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市、县(市、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四是整合专家资源。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整合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底前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将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
山西省
山西省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交易平台层级。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省、市两级。在不改变现行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前提下,省级层面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组建方案由省编办研究提出。各市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应当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有机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积极与国家平台对接及加强区域合作,优化结构,创造交易主体跨省(区、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条件。
二是整合信息系统。
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和运行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省市互联共通、并加快实现与国家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相关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鼓励其市场化竞争,符合相关要求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是整合场所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全省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四是整合专家资源。
继续加强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大对各行业、各类专家资源的整合,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使用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向社会开放。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三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建设整合交易场所。
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与呼和浩特市共建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前,改造政府采购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为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后,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作为自治区本级交易场所的补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年底前完成)
二是建设电子平台。
启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已建成的网络和电子平台资源,建设全区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盟市及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
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平台系统,统一整合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电子平台系统,待交易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再进行有序整合。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实现公共服务系统、信息系统、电子监督监控系统等功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三是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编制评标评审专家类别名录,把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升级打造为全区统一的大型综合专家库。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以及各盟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区范围内共享。
研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用信息库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专家的责任追究。探索推广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工作机制,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辽宁省
辽宁省通过两方面整合资源
辽宁省的整合方案里包含两大方面:整合场所、搭建平台与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并在每项工作后面都设置了负责单位与完成时间表:
“整合场所、搭建平台”里有如下内容:
1.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整合省级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4.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沈阳、大连建立具有区域中心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5.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6.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里有如下内容:
1.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组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2.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3.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4.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5.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吉林省
吉林省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层级。
吉林省、市级政府应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措施,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是整合信息系统。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州)和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三是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是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在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推动辽宁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向社会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
黑龙江
黑龙江省通过三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层级。
全省整合设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依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和业务用房,组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具体组建方案及职能由省编办研究提出。保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代理权,在省发改委内部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及职责报省编委审批。
二是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7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评标,共享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实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及抽取服务、统一电子化平台”,与全省电子政务系统相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2016年9月底前与国家平台系统对接,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三是整合场所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场所服务,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严禁假借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上海市
上海市在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有序整合资源的方面
在第三点工作任务里,提出了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共享专家资源、合理利用场所资源、推进完善管理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进交易电子化等八方面。
江苏省
江苏省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与场所。
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江苏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设省、市两级。在整合省级现有各类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级政府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管理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市不超过2家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现有场所难以满足交易需要的,主要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的办法解决,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是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满足各领域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市间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技术规范接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同步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推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三是整合专家资源。
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分类标准,由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各行业、各类别、各地区专家资源,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2016年年底前,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为全国范围互联共享奠定基础。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库使用实行电子化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是整合信用体系。
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信用办等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浙江省
浙江省通过两大方面、七点内容整合资源
一是省级整合内容。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整合。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体交易平台,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不变,名称统一为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整合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依法建设运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交易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监管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最终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整合专家资源。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准入标准及考评标准等,按规定审核各类评标和评审专家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评标和评审专家一经审核入库,各地、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抽取使用后进行统一评价、考核。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库内专家抽取不足时,经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可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整合场所资源。
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场所,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再建设统一的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是市级整合内容。
设区市政府负责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整合方案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整合平台层级。
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应报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整合场所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对接信息系统。
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安徽省
安徽省通过五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资源。
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各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各县的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状况、县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情况,对县级现有平台进行全面整合,并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规范统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名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向社会公告全省整合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是公开交易目录。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本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是整合信息资源。
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四是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充实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行业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加快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五是探索跨区域平台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福建省
福建省通过两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场所。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要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二是整合专家资源。
2016年底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改造提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实现省内共享,省外开放,并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对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江西省
江西省通过四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平台层级。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情况,整合保留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各地不再新设各类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交易平台。按照“省市合一”模式推进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改革,将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划入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设区市所在城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设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为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全部撤销。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是整合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林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络,并加快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管办牵头,授权南昌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供全省各交易中心使用,并会同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本领域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同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
三是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电子化网络条件下,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整合后的南昌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由南昌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是整合专家资源。
继续加强省综合专家评标库建设,加大对行业专家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充完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使用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或评审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逐步实现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共享,探索开展专家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工作。
山东省
山东省通过两方面整合资源
一是整合省卫生计生委所属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的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省机关事务局所属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省国资委所属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交易平台,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指标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事项整体纳入平台。
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全省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节余指标交易,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河南省
河南省在文件中明确了组织架构和平台建设
一是组织架构。
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其职能、编制、人员通过对现有隶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整合后确定。
二是平台建设。
1.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应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整合目前有关省直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交易。
2.落实交易平台建设场所。按照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交易场所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以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需要。按照同时满足至少30宗交易活动进行的需要,交易中心场所面积至少在8000平方米左右,建设场所确定为省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四层和投资大厦12—15层。
3.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要求,适应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现代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建立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于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其作为打造“云上河南”的突破口和重要窗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云监管”。
4.筹备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筹备工作,整合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产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省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安排;运行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6.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鉴于时间紧迫,为确保按期投入运行,由省投资集团协助建设。
(请参见《看29个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有序整合资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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